(上接1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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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新能源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智慧运营运维园区
1.2项目简介:乙方在鸡东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智能风力发电机总装厂、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和集中运维中心及大数据运营中心。项目规划用地140亩。
1.3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产业规划、政策扶持、土地供应、税收优惠、市政配套、人才引进等方面对乙方予以支持。
1.4项目位置:鸡东县工业园区。
1.5项目建设主体:乙方在甲方辖区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2、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2.1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人民币约60,000万元,建设风力发电机总装厂、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其中,风力发电机总装厂总投资约20,000万元,完全投产后具备年产100台(套)4MW-6MW风力发电机组智能装备制造工厂和传动检测中心。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总投资约30,000万元,规划年产200台(套)4MW-6MW风机塔筒。集中运维中心、大数据运营中心、大部件维修中心、元器件性能及工器具计量检测中心计划投资约10,000万元,预期可承接3,000MW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的生产运维和电站运营工作。
2.2乙方严格遵守省级经济开发区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产值强度和亩均税收等方面国家、省政策法规,如违反规定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国家和地方政府调整相关指标,按调整后的指标执行。
2.3项目建设周期:自甲方交付项目土地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生产,12个月内达到投资强度,若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政府管控措施等非乙方因素导致无法实现建设进度或投资强度,甲方不应追究乙方责任。若因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的同意。
3、投资主体要求
项目公司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不迁离甲方辖区。
4、项目优惠政策
4.1在乙方及项目公司按照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生产后,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在乙方及项目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鸡东县工业园区定位的情况下,依法依规给予乙方及项目公司相关优惠政策及奖励扶持,并协助乙方及项目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4.2乙方及项目公司保证将国家、黑龙江省、鸡西市及鸡东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扶持优惠及奖励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4.3乙方享受鸡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含各级政府投入)1亿元以上,按投资额的9%给予奖励。投资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用地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
5、项目用地面积、性质
5.1项目土地面积:项目用地总规划面积约为140亩,项目选址方案位于鸡东县工业产业园。具体面积以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为准。
5.2项目土地使用性质:工业用地。
6、项目土地性质的变更和转让
6.1项目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及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2项目公司在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后,向第三方转让项目土地需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改变项目土地的工业用地性质,并需保证受让方新建项目必须符合鸡东县工业园区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等相关投资政策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及项目公司承担。
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依法协助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土地的招拍挂。
7.2依法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投资许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评、安全、消防及其他相关的证照等手续。
7.3依法协助项目公司申请各项优惠政策。
7.4对项目公司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
7.5依照乙方提供的地质勘查技术要求,负责项目地块的地勘工作。
7.6乙方完成该项目建设并投产,为实现该项目产能的最大化释放,甲方承诺将行政区域内的风电项目的开发权通过优选方式优先配置给乙方,并同乙方一起积极的向省市相关部门争取风电项目的开发指标。
7.7甲方有监督乙方根据协议约定及时落实投资金额及工程进度的权利。对乙方没能按照协议约定落实投资金额及工程进度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不按本合同约定兑现相关优惠政策,乙方享受的已兑现的货币优惠政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返还货币。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按甲方的项目建设要求进行项目总平规划和建设,具体按甲方批准的方案实施。
8.2在获得甲方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之日起的 15日内完成总平规划设计并通过审批;在总平图通过审批之日起的1个月内完成单体方案设计并通过审批。
8.3若取得项目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则于甲方交付项目土地之日起1个月内开工建设。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土地交付时间延迟的,则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8.4负责项目建设的立项、报建、环评、消防及其他相关证照和手续的办理,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8.5遵守和执行甲方投资项目建设各项管理规定。
8.6乙方以挂牌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乙方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造成土地闲置的,甲方有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
9、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单方解除本协议,任一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赔偿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
10、争议解决
10.1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10.2甲乙双方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诉讼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二)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零碳新能源智慧装备产业园项目
甲方: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投资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零碳新能源智慧装备产业园(一期)
1.2项目简介:乙、丙方在零碳新能源智慧装备产业园内投资建设智能风力发电机总装厂、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和储能总装厂,同时大力引进和培育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园区。零碳新能源智慧装备产业园规划用地300亩,计划分期建设完成。其中,零碳新能源智慧装备产业园(一期)规划用地200亩,完全投产后具备年产300万千瓦风力发电设备、10万吨风电塔筒设备及2500MWh储能设备生产能力,运输覆盖500-1000公里。二期规划用地100亩,用于布局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
1.3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产业规划、政策扶持、土地供应、税收优惠、市政配套、人才引进等方面对乙方、丙方予以支持,
1.4项目位置: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
1.5项目建设主体:乙、丙方在甲方辖区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2、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2.1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项目一期总投资人民币110,000万元,建设风力发电机总装厂、储能总装厂及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其中,风力发电机总装厂投资4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0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5,000万元,完全投产后具备年产300万千瓦(4-8MW级)风力发电机组智能装备制造(包括机舱、叶轮总装)、传动集成工厂和传动检测中心。储能总装厂(分三年三期建成)投资5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45,0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0,000万元。其中,一期投资15,000万元,建设年产能500MWh;二期投资15,000万元,扩建年产能至1,500MWh;三期投资20,000万元,扩建年产能至2,500MWh。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建设内容及时间另行约定。
项目二期规划用地100亩,用于布局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建设内容及时间另行约定。
2.2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产值强度和亩均税收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国家和地方政府调整相关指标,按调整后的指标执行。
2.3项目建设周期:自甲方交付项目土地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生产,12个月内达到投资强度。若因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的同意。
3、投资主体要求
项目公司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甲方辖区。否则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需按剩余时间占约定时间的比例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扶持金。
4、项目优惠政策
4.1在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按照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生产后,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在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北部生态新区产业定位的情况下,依法依规给予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相关优惠政策及奖励扶持,并协助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4.2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保证将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及甲方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扶持优惠及奖励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否则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需退回非用于项目建设的优惠或扶持资金。
5、项目用地面积、性质
5.1项目土地面积:项目用地总规划面积约为200亩,其中,风力发电机总装厂及储能总装厂规划用地面积144亩,项目拟选址方案位于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目标地块面积约144亩。具体面积以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为准。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用地面积及供地时间另行约定。
5.2项目土地使用性质:工业用地。
6、项目土地性质的变更和转让
6.1项目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及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2项目公司在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后,向第三方转让项目土地的,不得改变项目土地的工业用地性质,并需保证受让方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北部生态新区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等相关投资政策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承担。
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依法协助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土地的招拍挂。
7.2依法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投资许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评、安全、消防及其他相关的证照等手续。
7.3依法协助项目公司申请各项优惠政策。
7.4对项目公司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按甲方的项目建设要求进行项目总平规划和建设,具体按甲方批准的方案实施。
8.2在获得甲方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之日起的1个月内完成总平规划设计并通过审批;在总平图通过审批之日起的1个月内完成单体方案设计并通过审批。
8.3若取得项目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则于甲方交付项目土地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土地交付时间延迟的,则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8.4负责项目建设的立项、报建、环评、消防及其他相关证照和手续的办理,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8.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土地进行出租。
8.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出租项目土地内的厂房及附属设施。
8.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向除项目公司外第三方转让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8.8遵守和执行甲方投资项目建设各项管理规定。
8.9乙方、丙方承诺双方所投资建设的零碳产业园覆盖广西、广东、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海南及东盟区域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范围内唯一的陆地机组生产制造及服务基地。乙方、丙方承诺协议签订之日起10年内双方不在上述区域范围内建设新的陆地机组生产项目。
8.10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风力发电机总装厂、储能总装厂及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年产值,若没有达到,下一年乙方将不再获得柳州市辖区内风电资源的开发权。
8.11保证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否则乙丙双方与项目公司需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且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保项目公司向甲方提供担保函,保证项目公司对本协议涉及乙丙双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8.12乙方负责投资建设厂房固定资产部分(厂房和附属房屋办公设施,以及厂房所含电力设施、消防设施、行车、空调等)。
9、丙方权利及义务
9.1丙方充分发挥清洁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产龙头企业的优势,同时大力引进和培育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园区,带动新能源产业集聚,推进柳州市高端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发展,提高产业规模化水平。
9.2丙方承诺作为风机主要设备的生产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采购甲方本地生产的配套零部件。
9.3丙方为乙方提供建设厂房标准技术支持,提供工厂运营所需的必备生产工具,生产乙方项目风电机组,以及柳州及周边其他项目订单的风电机组。
10、违约责任
10.1甲乙丙三方均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单方解除本协议,任一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赔偿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
10.2若乙方、丙方或项目公司违反本协议上述相关条款的约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丙方及项目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支付的项目优惠政策额度或扶持资金。
11、争议解决
11.1甲乙丙三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甲乙丙三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甲乙丙三方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诉讼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五、上述项目投资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了保证公司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拟通过对当地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同时联合公司产业链上的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合作开发利用当地风、光资源,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上述产业园投资有助于公司积累风、光资源,有助于公司“滚动开发”战略的实施。
建设产业园项目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产业园建成后会增加公司固定资产总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对公司未来利润的影响金额及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截至目前,公司三级子公司鸡东县嘉嵘新能源有限公司、绥滨保新嘉泽恺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已收到了黑发改新能源〔2022〕568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鸡东县嘉嵘新能源有限公司200MW风力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黑发改新能源〔2022〕567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绥滨保新嘉泽恺阳新能源有限公司100MW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已获得的风电项目合计装机容量为300MW(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项目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
六、项目投资的风险分析
公司已获得了300MW风电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正在积极报批后续的风电开发项目,截至目前开发建设量尚不能明确。公司目前正在全力推进产业园项目的建设,产业园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