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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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38 证券简称:中科通达 公告编号:2022-036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9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9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符合公司章程要求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开学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26日,并同意以7.2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7名激励对象授予24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武汉中科瑞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武汉中科瑞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扩展公司业务领域,加快公司业务转型步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300万元与武汉鼎信长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拜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聚力合盛(武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武汉中科瑞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瑞通”;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开拓水电水利工程的水生物生态补偿修复数字化领域市场。中科瑞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出资比例为30%。本次投资完成后,中科瑞通将成为公司参股公司,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三、上网公告附件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88038 证券简称:中科通达 公告编号:2022-037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9月2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监事。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符合公司章程要求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严圆女士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26日,授予价格为7.29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授予24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88038 证券简称:中科通达 公告编号:2022-038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9月26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4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1,637.34万股的2.06%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9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7.2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4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8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周从良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2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2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8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2年9月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26日,并同意以7.2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7名激励对象授予24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监事会认为:(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26日,授予价格为7.29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授予24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26日,并同意以7.2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7名激励对象授予24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 首次授予日:2022年9月26日

2. 首次授予数量:240万股

3. 首次授予人数:67人

4. 首次授予价格:7.2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以上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26日,授予价格为7.29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2年9月2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24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91元/股(首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首次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6.58%、15.52%、17.18%(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以上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认、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六、上网公告附件

1、《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2、《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