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15版)
4、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间接股东王米、赵曼曼、崔利兰、宋作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
3、上述第(2)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间接股东化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及自菏泽乔贝京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取孰晚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股东东运创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股东菏泽乔贝、南京金溧、苏州金灵、杭州畅遂、淄博璟丽、上海普近、淄博悦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及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新增股份(即完成本企业取得股份之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取孰晚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股东苏州启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及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新增股份(即完成本企业取得股份之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取孰晚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上海欣百诺、朱化星、李桂云、林永强、严明、王英明、赵玉剑、王笃强、邹方平、张冬叶承诺
1、承诺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限售期满后,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限售期满后2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3、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东运创投、菏泽乔贝、南京金溧、苏州金灵、杭州畅遂、淄博璟丽、上海普近、淄博悦华、苏州帆岸、苏州捌岸、苏州玫岸、张清仪、化琳、李德彬、王米、赵曼曼、崔利兰、宋作伟承诺
1、承诺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限售期满后,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3、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苏州启华承诺
1、承诺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限售期满后,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3、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以上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上述措施中的一项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应该在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在具体实施方案公告后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后12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百分之二十(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并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各项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三)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
1、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12个月内实施完毕。
2、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将稳定股价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1)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相关主体承诺
就上述稳定股价事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1、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将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后12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4)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若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本单位/本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之和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制定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单位/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单位/本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将对本单位/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予以扣留,同时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若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制定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将对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予以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人也将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回购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还指定其他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一同购回股份的,公司将及时与该等主体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购回数量。如该等主体未能依照约定履行购回义务的,本公司对其未能履行完毕的部分承担连带的购回义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积极拓展市场,进一步提高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规范内部制度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加大研发投入,扩大产品与技术领先优势,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单位/本人(企业)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单位/本人(企业)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有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鉴于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公司承诺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实施积极地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依法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保持公司业务独立性,同时为避免未来新增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并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欣百诺、实际控制人朱化星及其一致行动让、关联方惠和生物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承诺人及承诺人单独控制的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公司及其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以下同)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涉及的相关业务或活动,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股份、股权或其他利益;
2、承诺人及承诺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涉及的相关业务或活动,或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3、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涉及的相关业务或活动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4、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出现与发行人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公司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等方式要求本单位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司进行经营;
5、如本单位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愿意赔偿相应损失。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二)关联方惠和生物承诺
“1、承诺人及承诺人单独控制的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公司及其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以下同)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近岸蛋白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涉及的相关业务或活动,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近岸蛋白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股份、股权或其他利益;
2、承诺人及承诺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近岸蛋白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涉及的相关业务或活动,或向与近岸蛋白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3、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近岸蛋白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涉及的相关业务或活动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近岸蛋白,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近岸蛋白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4、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出现与近岸蛋白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公司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等方式要求本单位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司进行经营;
5、如本单位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近岸蛋白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愿意赔偿相应损失。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事项承诺如下:
(一)目前本企业/本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本企业/本人将尽可能的规范和减少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企业/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占用或转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四)本企业/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五)本承诺自本企业盖章/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企业/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本公司股权清晰,全体股东均不存在任何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类似安排的情形,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针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相关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相关主体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主体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相关主体应继续履行该承诺。
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对未履行该预案义务的责任主体制定了约束或惩罚措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