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90版)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将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2019年、2020年及2021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9-2021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100,970.71万元,占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80.41%。公司近三年的利润分配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未分配利润除了用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现金分红外,其余部分留存用于日常生产经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将努力扩大现有业务规模,积极拓展新的项目,促进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2-105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22年08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1、2018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8]1847号文《关于核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7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7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6,70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663,300,000.00元,上述款项已于2018年12月14日全部到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6,320,754.72元,扣减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合计人民币1,335,849.0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2,343,396.2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8年12月14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71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2、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378号文《关于核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9,716,981.13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190,283,018.87元,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11月06日全部到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9,716,981.13元,扣减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合计人民币1,716,037.7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8,566,981.1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1月06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95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3、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252号《关于核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477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77,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1,077,5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465,922,500.00元,上述款项已于2022年07月28日全部到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10,450,471.70元,扣减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合计人民币1,908,349.0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64,641,179.2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07月28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93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08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1、2018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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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2020年12月23日,募集资金专户剩余资金(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总额为1,629,566.70元,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的5%。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上述剩余资金转入一般结算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完成注销四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与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2、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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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其中在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剩余资金(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总额为3,183,223.24元,已转入一般结算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五个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零,将不再使用。为加强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决定对上述五个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予以注销。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完成注销五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与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3、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单位:元
■
截至2022年08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1、2018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元
■
2、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元
■
3、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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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1、附表2、附表3。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1、2018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截至2022年08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截至2022年08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3、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截至2022年08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至2022年08月31日,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2018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公司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前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718号专项鉴证报告。截至2018年12月1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53,711.16万元,其中包括预先投入苍南县云岩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项目9,347.81万元、瑞安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26,734.14万元和武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7,629.21万元。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3,711.1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截至2022年08月31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已将53,711.16万元募集资金转至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置换工作。
2、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公司于本次发行完成前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980号专项鉴证报告。截至2020年11月18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27,308.22万元,其中包括预先投入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综合利用项目(一期)12,293.76万元、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1,605.10万元和永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3,409.36万元。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7,308.2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截至2022年08月31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已将27,308.22万元募集资金转至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置换工作。
3、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公司于本次发行完成前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968号专项鉴证报告。截至2022年08月03日止,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的金额为人民币59,747.63万元、已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72.91万元,公司决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该项目的部分金额为人民币50,633.45万元,其中包括预先投入卢龙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焚烧发电项目10,491.02万元、昌黎县城乡静脉产业园特许经营项目(一期)14,984.81万元、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17,360.16万元、蛟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129.85万元、武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6,594.70万元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72.91万元。公司于2022年08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0,633.45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截至2022年08月31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已将50,633.45万元募集资金转至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置换工作。
(五)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利用暂时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不存在利用暂时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利用暂时闲置资金投资保本型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2018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情况
2018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投资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并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
根据上述决议,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公司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截至2022年08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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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情况
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合计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5,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并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
2021年0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合计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并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
根据上述决议,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公司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截至2022年08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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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情况
202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合计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
截至2022年08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六)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4、附表5、附表6。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20%(含20%)以上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20%(含20%)以上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产运行情况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中不存在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
五、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8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08月31日,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其中剩余资金(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总额为1,629,566.70元,已转入公司基本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均已销户。
2、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08月31日,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其中剩余资金(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总额为3,183,223.24元,已转入公司基本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均已销户。
3、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08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募集资金506,684,491.60元(含累计收到的募集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889.58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34.59%。尚未使用完毕的原因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尚未支付,该部分资金将继续用于实施承诺项目。
六、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七、上网公告附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附表:
1、2018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3、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4、2018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5、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6、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表1:2018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截至2022年08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表2: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截至2022年08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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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截至2022年08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表4:2018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截至2022年08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2022年1-8月份实际效益数据未经审计。
附表5: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截至2022年08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2022年1-8月份实际效益数据未经审计。
附表6: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截至2022年08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2022年1-8月份实际效益数据未经审计。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2-106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以下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
1、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于2022年12月31日实施完毕,并分别假设截至2023年6月30日全部可转债转股(即转股率为100%)和全部可转债于2023年12月31日未转股(即转股率为0%)两种情形,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不考虑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3、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235,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25.22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与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实际转股价格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确定)。
上述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述转股完成的时间仅为假设,最终以债券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5、公司2021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3,546.2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8,797.71万元。假设2022年、2023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1年持平。
上述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及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本公司盈利预测。
6、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1年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16,942.13万元,该现金股利已于2022年7月6日发放完毕;公司于2021年1月共回购股份8,550,501股,计入2021年度的现金分红的金额为15,999.96万元。2021年度公司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942.09万元。假设2022年度现金分红金额、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月份与2021年度相同,不考虑派送红股及转增股本的情况。2022年度派发现金股利金额仅为假设情况,不构成对派发现金股利的承诺。
7、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不考虑可转债分拆增加的净资产,也不考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2022年12月31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2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当期现金分红金额+本次可转债发行(如有)增加的所有者权益;2023年12月31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3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当期现金分红金额+本次可转债转股(如有)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8、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参照目前可转债市场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增加的所有者权益,按照21,585.23万元模拟测算可转债发行后、转股前计入权益部分的价值,按照213,414.77万元模拟测算可转债全部转股时由债权部分转入权益部分的价值。该数据仅供测算摊薄即期回报时参考使用,实际发行时的具体会计处理将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时的利息条款、折现率等因素确定。
9、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10、在预测公司发行在外的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总股本169,421.34万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可转债并全部转股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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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测算中,基本每股收益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比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会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份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后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
三、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3.50亿元(含23.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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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高冰镍项目投资总额为39,000万美元,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美元对人民币汇率6.34进行折算。
(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实现公司在新能源材料行业的布局
我国电动车市场的高速发展带动着动力电池的需求不断提升,高镍化作为提高动力电池能量密度的主要技术路线,是未来行业的必然发展趋势。GGII统计数据显示,预计到2025年,全球及中国三元正极材料中高镍产品的占比将达到50%以上,作为生产高镍三元材料的重要原料,高冰镍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同时,新能源下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导致镍、钴等原材料金属的价格水涨船高,加之印尼、菲律宾等主要镍出口国的政策限制,相比于直接外购生产三元正极材料的原材料,布局产业链上游的镍矿资源可以有效帮助公司实现降本增效的目的,为公司提供良好的经济效益。
本次高冰镍项目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公司在三元正极材料领域镍资源的稳定自供,降低原材料成本、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在新能源材料行业的布局,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2、全球镍资源集中化,印尼红土镍矿储量丰富
镍资源全球范围内集中化现象明显。根据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的数据,2021年全球镍储量大于9,500万吨,其中60%约是红土镍矿,分布在印尼等低纬度地区,40%约是硫化镍矿,分布在高纬度地区。印尼作为镍储量最大的国家,镍储量约为2,100万吨,占全球的22%,与澳大利亚、巴西、俄罗斯、古巴和菲律宾合计占比约76%,资源较为集中。
另一方面,印尼也是全球红土镍资源最丰富和产量最高的国家之一,根据国际镍协会数据,印尼占全球红土镍矿储量的18.7%左右。在产量上,印尼是全球红土镍矿近年来产量增长的主要来源。根据伍德麦肯兹咨询公司的相关数据,2021年印尼红土镍矿产量达112万吨,较2020年增长34万吨,开采体系较为成熟,有利于本次高冰镍项目的顺利实施。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印尼红土镍资源的矿产冶炼项目,能够充分利用印尼丰富的红土镍矿资源和成熟的开采体系,为国内镍资源的稳定供应提供保障。
3、促进垃圾资源化,符合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要求
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并且是一种可贵的战略资源。据报道我国目前城市年产垃圾量约1.5亿吨,并以7%~9%年递增速度增加。用填埋的方式处理垃圾,虽然可以取得较好的无害化效果,但资源化效益较差。随着垃圾焚烧技术日趋完善,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沼气发电让垃圾变废为宝成为可能。垃圾焚烧技术前景广阔,现已被国内外多个城市所采用。《“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中指出,各地要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数量、种类等情况,综合考虑环保要求等因素,提升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率。可见,通过垃圾焚烧方式与相应的配套技术促进垃圾资源化是我国垃圾处理行业未来重要的目标之一。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永康扩容项目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项目的建成,将提升项目所在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标准,进一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处理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处理技术先进、管理水平科学的目标。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垃圾后,垃圾减容量达90%左右,缓解了采用填埋方式占地面积较大与城市化水平高而用地紧张的矛盾。同时,项目投产运营后,将有效减少原简易填埋场产生的污水、废气等二次污染,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有利于居民身体健康状况的改善。
4、提升城市形象,社会效益显著
如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已经成为反映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以及城市管理者的环境意识和现代意识的标志。生活垃圾管理与污染防治已成为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城市生活处理处置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和管理等一系列的程序,主要的问题是统一收集覆盖面不够完全,在垃圾收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终端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足。本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可以逐步完善和改进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使服务区域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处理,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本次永康扩容项目的建设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城市形象的直观反映,直接影响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因此,本次项目建设十分迫切和必要。
5、提升公司在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竞争力
深耕环保事业二十余载,伟明环保已成为中国固废处理行业领军企业。公司作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之一,拥有技术研究开发、设备设计制造、项目投资建设、项目运营管理等全产业链一体化优势,曾荣获“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浙江省发展循环经济示范单位”、“中国固废行业十大影响力企业”等称号。
在环保行业大发展的背景下,公司立足自身优势,积极争取新项目,市场开拓成效显著。永康扩容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全部采用公司成熟的工艺流程和管理模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的要求。永康扩容项目投入运营后,将增加公司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业务规模和区域辐射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为主业,业务覆盖核心技术研发、关键设备研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全产业链。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扩大新能源材料业务投入、建设国际领先的环保能源企业以及进一步扩大现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模所需,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五、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方面的储备情况
目前,公司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储备了一批优秀的行业人才,在研发、生产、运营等方面建立了高效的业务团队。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继续加快推进人员招聘培养计划,不断增强人员储备,确保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此外,公司也将整合内外部资源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训,有效提升员工岗位技能和工作绩效,为公司人才储备提供必要支持。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技术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之一,历来十分重视产品研发工作,每年均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与技术工艺优化。同时公司聚集了一批高级技术人才,组建炉排、烟气净化设备、自动控制系统、焚烧锅炉、渗滤液处理、项目建设等专业研发团队,拥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具自主知识产权的垃圾焚烧炉排炉、烟气净化等技术,成功应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已超20年,在线运行的各套设备质量过硬、性能优异、技术工艺成熟。
本次拟实施的高冰镍项目所需的干燥、熔炼、烟气收尘等火法冶炼技术与公司目前掌握的技术有共通之处。此外,公司设立新材料技术部,为高冰镍项目技术开发、技术对接储备力量,为公司高冰镍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及质量保障。
(三)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市场方面的储备情况
镍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同时也是我国最为紧缺的战略性矿产资源之一。镍不仅在钢铁等传统工业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在新能源新材料领域也表现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特别地,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镍凭借优异的电化学性能在电池领域的研究应用得以迅速扩大,展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未来,预计消费者对于新能源汽车高续航里程、轻量化等的需求将进一步奠定高镍化的三元材料发展路线,新能源汽车领域对于镍资源的市场需求有望实现稳步提升。因此本次高冰镍募投项目在相关市场有较好的基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垃圾产量也不断增加,垃圾污染日益严重。对垃圾的处理不当,将会造成严重的大气、水和土壤污染,并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制约了城市发展。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为指导对生活垃圾进行再生资源利用,实现了城市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从而根本性地解决困扰城市发展的生活垃圾问题。近年来,生活垃圾焚烧需求日益增加,本次永康扩容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公司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摊薄即期回报、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可转债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保护股东的利益,填补可转债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根据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査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二)提升公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质量控制,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控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成本控制工作,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营运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三)拓宽市场领域,开发新的盈利增长点
公司将充分利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良好契机,积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积累的经验,进一步扩大现有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并布局新能源材料业务,在当地政策安排下,有序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及新能源领域业务发展,为公司未来打造新的盈利增长点。
(四)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严格按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23.50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高冰镍项目、永康扩容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将使公司加大新能源领域布局、提高公司的业务丰富度以及扩大现有垃圾焚烧发电业务,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抓紧进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或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五)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七、公司相关主体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承诺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