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ST方科 公告编号:临2022-056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年9月27日,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或“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申256号)及《决定书》((2022)京01破249号),裁定受理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数码”或“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因2021年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1年度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同时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方科”,股票代码仍为“600601”,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公司债权人方正数码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为由,于2022年6月2日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7)。2022年9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申256号)及《决定书》((2022)京01破249号),裁定受理方正数码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相关条款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二层2002室
申请时间:2022年6月2日
破产重整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
(二)法院裁定时间
2022年9月27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方正数码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方正数码认为公司虽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一定的技术、市场和产能优势,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不存在已知的影响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被受理重整的因素,具备重整可行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下列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1.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2.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3.跨境破产案件;4.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故北京一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北京一中院裁定如下:受理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对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年9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京01破249号),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并根据《北京破产法庭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试行)》之相关规定,经债权人推荐,北京一中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筹、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管理人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联系人:宋律师
联系电话:13683616117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中关村方正大厦221号办公室
三、法院公告情况
2022年9月27日,北京一中院发布(2022)京01破249号《公告》,其中关于债权申报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向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中关村方正大厦221号办公室;联系人:卢佳、马睿泽;联系电话:010-82529823、010-82529827、13683616103、13683616117;联系邮箱:fzkjglr@vip.163.com;疫情防控期间,债权申报建议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申报网站https://zqsb.jiulaw.cn/v2/index/8100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0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少人员密度,债权人需按照上述所列联系方式以邮寄、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5日9时30分通过网络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线上方式有序召开,请债权人务必于会议召开3日前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沟通参加非现场会议事宜。
四、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因2021年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1年度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同时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方科”, 股票代码仍为“600601”,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
(五)其他影响
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状况。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风险提示
1、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2021年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 9.3.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1年度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同时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3.2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三)公司未在第9.3.6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四)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五)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3、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状况。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申256号)
2、北京一中院《决定书》((2022)京01破249号)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ST方科 公告编号:临2022-057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者的公告
本管理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或“公司”)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正式进入重整后,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北京一中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依法推进公司重整工作,维护各方权益,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者。本次重整投资者招募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报名期内未能招募到合格重整投资者的可能。本次重整投资者招募结果将可能对公司重整进展造成影响。
●若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2年9月27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方正科技重整,并于同日依法指定管理人。为依法推进方正科技重整工作,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招募重整投资者。现就招募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方正科技概述
方正科技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简称:*ST方科,证券代码:600601),前身为上海延中实业有限公司。方正科技的现任控股股东为方正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其持有方正科技12.59%的股份。方正科技经过多年发展,业务涵盖生产和销售PCB产品(印刷电路板,Printed Circuit Board)、互联网接入服务、IT系统集成及解决方案等业务板块,主要业务板块简介如下:
1.生产和销售PCB产品业务。方正科技具备各类PCB产品设计、研发与制造,拥有优质多样的PCB产品线。得益于差异化的产品策略,以及卓越的及时响应,下游知名品牌客户均与其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
2.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方正科技全资子公司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以宽带接入服务、ICT服务及融合通信服务为主要业务,面向的客户包含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学校及政府机构等。
3.IT系统集成及解决方案业务。方正科技全资子公司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高新技术,为公安、交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等多个行业领域提供全面、快捷、现代化、信息化的解决方案,通过提供综合应用解决方案,构建数智化生态合作网络。
二、招募目的
本次招募重整投资者,旨在依法协调推进和统筹完成方正科技的重整工作,借助重整投资者在资金、管理、产业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有效整合产业资源,优化资产结构、债务结构、股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债务风险,最终打造资产质量优良、股权结构合理、治理结构完善、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公司。
三、招募须知和条件
(一)招募须知
1.本公告对全体意向重整投资者同等适用,但并非要约文件,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
2.本公告中方正科技的相关信息仅供意向重整投资者参考,并不替代意向重整投资者的尽职调查,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担保/瑕疵担保责任。意向重整投资者如需开展尽调调查或更进一步了解方正科技有关情况,需在提交报名材料时同步提交保密承诺书,管理人将在资格筛查通过后统一安排。
3.本次公开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重整投资者招募。
(二)招募条件
1.意向重整投资者应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意向重整投资者应当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投资资金来源确定,且保证合法合规。原则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口径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应不低于100亿元或归属母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3.本次招募不限行业,但意向重整投资者或其控股股东在相关产业领域具备战略优势或丰富产业经验,与方正科技具有产业协同性的,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同时,意向重整投资者应当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对相关行业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如有),并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实施投资而形成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联合体报名参与重整投资的,需明确主要投资主体并说明每个成员所充当的角色分工职责、权利义务安排等情况。联合体中,至少主要投资主体需符合上述全部条件。主要投资主体一经确定后不能更换,并需承诺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投资义务承担连带/兜底责任;主要投资主体未通过资格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的,视为联合体未通过资格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
5.管理人根据重整工作需要认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四、招募流程
(一)报名阶段
1.报名时间
意向重整投资者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17时前(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时间),将报名材料的纸质版(盖章签字,一式五份)通过邮寄或现场交付的方式提交至本公告指定的报名现场地址(采取邮寄方式的,需确保报名材料在报名时间内送达到),同时提交报名材料电子版(纸质版的彩色扫描件,需注明与纸质版内容一致),并缴纳保证金。报名材料电子版可刻录到光盘或存入U盘与纸质版一并提交,也可发送至本公告指定的报名邮箱地址。
2.报名地址及联系人
(1)报名现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中关村方正大厦221号办公室
(2)报名邮箱地址:fzkjglr@vip.163.com
(3)联系人:宋律师,13683616117
(4)工作时间:工作日9:30-12:00,14:00-17:30
3.报名材料
(1)重整投资报名意向书(原件,模版见附件1)。
(2)意向重整投资者简介,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含基本工商登记信息、历史沿革、组织架构等)、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含与方正科技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等)、财务情况(含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等)及其他意向重整投资者认为需要介绍的基本情况。
(3)意向重整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模版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等个人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如有,原件,模版见附件3)、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等个人证件(如有,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如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原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原件)。
(4)意向重整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财务报表(原件)、企业信用报告(原件)。
(5)保密承诺书(原件,模版见附件4)。
(6)如以联合体报名参与的,联合体各成员需分别提交前述材料。此外,作为联合体的主要投资主体,还需提交一份关于联合体的介绍文件,说明每个成员所充当的角色分工职责、权利义务安排等情况,并承诺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投资义务承担连带/兜底责任。
上述报名材料应加盖意向重整投资者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签章。未按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限期补正。意向重整投资者应确保提交的报名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并应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若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实际未获内部有权机关决策批准的,管理人有权取消其竞选资格。
(二)缴纳保证金
意向重整投资者应在报名期限内向管理人指定账户缴纳意向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并备注付款事由“方正科技投资意向保证金”;未按期缴纳的视为没有完成报名。
如以联合体报名参与的,在缴纳意向保证金时,各联合体成员可按照其协商一致的比例或其内部投资份额的比例支付,但应确保联合体作为整体已经按时足额缴纳,以及确保在被最终确定为重整投资人之前保证金的足额。
(三)资格筛查
意向重整投资者提交完整报名材料及足额缴纳意向保证金后,管理人将按公告要求对意向重整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资金实力等资格条件进行初步筛查,并将筛查结果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通知。意向重整投资者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缺失、遗漏或存在问题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其补正或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四)后续工作安排
1.尽职调查。通过初步资格审查的意向重整投资者将在管理人的统一安排下对方正科技开展尽职调查;管理人将协调公司积极配合,考虑到方正科技实际情况,本次尽职调查需在管理人规定期限内完成。意向重整投资者应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承担相关费用,并对因使用尽职调查结果而形成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管理人有权向意向重整投资者进行反向尽职调查,意向重整投资者应予配合。
2.提交方案。意向重整投资者应在管理人规定期限内,依据尽职调查的情况,制定并提交切实可行的重整投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简介、拟投入资源情况、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清偿方案、经营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如有)、职工安置方案等。
3.遴选谈判。管理人将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经与意向重整投资者协商谈判后,整体进行一轮或多轮评选确定最终重整投资者。
4.签署协议。管理人与重整投资者签署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各方应按照相关协议及重整计划的内容履行。
5.保证金处理。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重整投资者以及通过资格审查但未入围后续评选轮次的意向重整投资者,管理人将在每轮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缴纳的意向保证金。联合体在支付意向保证金之后、被最终确定为重整投资人之前,若有联合体成员退出的,管理人将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退出成员缴纳的意向保证金,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应在管理人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否则管理人有权取消该联合体的竞选资格。
五、遴选机制
本次招募遴选设评审委员会,由其负责对意向战略投资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报告北京一中院。具体机制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
管理人将组织包括债权人代表、专家代表等主体组建评审委员会,并由管理人派人担任评审委员会主席。
(二)评审方式
为遵守北京市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要求,管理人将灵活采取现场评审、线上评审、书面评审方式之一或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本次评审工作,具体评审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评审指标
评审委员会将从意向重整投资者的主体资质适格性、重整投资文件的规范性、重整投资报价的优越性、重整投资方案的合理性、产业布局的协同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开展评审。
六、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因北京一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正式进入重整后,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因2021年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 9.3.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1年度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同时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3.2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三)公司未在第9.3.6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四)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五)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二)本次重整投资者招募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重整投资者招募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报名期内未能招募到合格重整投资者的可能。本次重整投资者招募结果将可能对公司重整进展造成影响。
(三)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若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后续,管理人将根据《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9月28日
附件1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报名意向书
■
意向重整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身份证号: )在本单位担任 职务,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意向重整投资者(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地: 联系方式:
受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委托人就本单位参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意向重整投资者招募和遴选工作(以下简称“本次招募和遴选”),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表本单位办理如下事宜:
1.向管理人报名参加本次招募和遴选,提交重整投资报名意向书、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参与评审并发表意见;
2.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本次招募和遴选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
3.处理与本次招募和遴选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人在本次招募过程中代表本单位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处理的所有相关事务,本单位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授权期限自授权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特此授权。
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意向重整投资者/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保密承诺书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单位拟参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重整意向重整投资者招募和遴选(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承诺对参与过程中管理人或方正科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1.本承诺书所述“保密信息”是指:管理人或方正科技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口头/书面/电子的形式向本单位披露的相关信息。该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方正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财务、人员等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以何种形式和方式披露,也不论是否标注为保密。
2.承诺事项:本单位不会将管理人或方正科技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未经管理人书面授权,本单位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若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本单位披露保密信息,本单位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事先通知管理人。
3.本单位承诺,除非保密信息已通过合法程序进入公众知晓领域,本承诺书始终有效,若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本单位确认,一旦管理人要求,本单位同意立即归还或销毁所有保密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电子介质)以及基于保密信息制作的所有摘录及分析。
5.本承诺书自本单位盖章出具之日起生效。
意向重整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