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4 证券简称:美年健康 公告编号:2022-126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56 号)核准,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美年健康”)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7,139,393股,发行价格为11.5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45,959,989.15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0,488,318.3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5,471,670.76元。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9]01620004号”《验资报告》验证,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0月29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投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大连美年大健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科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方投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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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民生银行及东方投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1189502,截止2022年8月5日,专户余额为4,009.55258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终端信息安全升级项目、管理系统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瑾、王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出具乙方要求的授权文件,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美年科技、中信银行及东方投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一: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大连美年大健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为甲方一全资持股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401014400550403,截止2022年8月7日,专户余额为6,560,706.4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瑾、王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即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因不可抗力、国家有权机关对监管账户进行查冻扣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民生银行及东方投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美年科技、中信银行及东方投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