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22-055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星期三)以传签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9月25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会议由董事长胡殿谦主持,监事、高管通过审阅会议资料的方式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温晓瑞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吴鑫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22-056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和《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温晓瑞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温晓瑞女士聘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公司董事长胡殿谦先生将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温晓瑞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
温晓瑞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任职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相关规则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聘任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吴鑫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吴鑫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证券事务代表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任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联系方式
温晓瑞女士及吴鑫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中59号2楼
电话:0755-86529556
邮箱:homa_ir@homavip.com
欢迎广大投资者通过以上方式与公司沟通。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温晓瑞:女,198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深圳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广州东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苏州极目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办负责人。2019年3月加入公司,2019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日,温晓瑞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其本人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查询,其本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记录。
吴鑫:男,199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同济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拥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吴鑫先生先后任职于亚王能源集团、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证券事务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吴鑫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其本人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查询,其本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记录。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22-057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合同纠纷
暨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尽快消除诉讼案件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与山西银行长治分行等于2022年9月27日签署《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本次公司向山西银行长治分行支付3,000万元补偿款未超出公司已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以经审计的定期报告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奥马电器”)因合同纠纷事项于2021年12月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治中院”)起诉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简称“山西银行长治分行”),案号为(2022)晋04民初7号。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长治中院发来的(2021)晋04民初177号传票,山西银行因合同纠纷向长治中院起诉公司等两名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山西银行合同纠纷暨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二、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为尽快消除案件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与山西银行长治分行等于2022年9月27日签署《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针对(2021)晋04民初177号案和(2022)晋04民初7号案,现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奥马电器同意,由奥马电器向山西银行长治分行支付补偿款项人民币3,000万元,除该3,000万元补偿款项外,不论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和奥马电器等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等效力如何,奥马电器无需再履行任何差额补足义务。此前已经形成但未履行的差额补足款项以及将来可能新形成的差额补足款项,不论金额多少,奥马电器均无需承担。奥马电器此前实际履行的差额补足款项不论金额多少,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均无需返还。该3,000万元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山西银行长治分行不得再要求奥马电器支付3,000万元以外的任何其他款项。
2、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应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申请解除(2021)晋04执保39号《民事裁定书》项下的全部保全措施。
4、不论山西银行长治分行业务对账情况如何,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山西银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奥马电器承担金钱给付义务。
5、奥马电器、山西银行长治分行等就(2022)晋04民初7号案件、(2021)晋04民初177号案件所涉事宜及相关合作协议再无任何争议,奥马电器与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山西银行之间再无任何未解决争议。
6、各方应在《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生效后3日内完成如下工作:(1)就(2021)晋04民初177号案,各方应根据《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内容申请长治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但如因任何原因法院未能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均应向长治中院撤回案件起诉,且均不影响《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内容的有效性;(2)就(2022)晋04民初7号案,奥马电器向长治中院撤回案件起诉。
7、奥马电器、山西银行长治分行等同意,各方在上述案件中已经产生的所有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因诉讼支出的费用均由各方各自承担。
8、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未结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将彻底消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发展的不利影响,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22年9月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35,344,807.56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披露的《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本次公司支付的补偿款项未超出上述已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以经审计的定期报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22-058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合同纠纷
暨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尽快消除诉讼案件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与山西银行晋中分行等于2022年9月28日签署《和解协议书》;
2、本次公司向山西银行晋中分行支付的款项未超出公司已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以经审计的定期报告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奥马电器”)于2019年4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9年4月25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随后公司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itc2019(or)-1473号)及《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bitc2019(or)-7678号),为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原全资孙公司,简称“钱包好车”)向渤海信托1.5亿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已于2020年12月20日到期,钱包好车逾期未还。2020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渤海信托发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将上述担保合同下的担保权利转让给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简称“山西银行晋中分行”)。
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冀01民初3840号)等文书,山西银行晋中分行起诉公司等五名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合同纠纷暨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二、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为尽快消除前述案件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与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银行”)于2022年9月28日签署《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针对(2021)冀01民初3840号案,现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奥马电器同意,由奥马电器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向山西银行晋中分行支付人民币1.5亿元和人民币29万元诉讼费,支付时间为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奥马电器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其应付的全部款项后,奥马电器和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和/或山西银行之间就(2021)冀01民初3840号案件及相关协议下涉及奥马电器的争议已解决,各方关于奥马电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再无任何争议。
3、本协议生效后,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在收到奥马电器支付的人民币1.5亿元及人民币29万元诉讼费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最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向法院提交撤回对奥马电器起诉的申请书;后续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在(2021)冀01民初3840号案中与其他当事人的争议,不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及山西银行均不再向奥马电器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4、奥马电器向山西银行晋中分行付清29万元诉讼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应向奥马电器提供人民币29万元诉讼费用的等额收据及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的票据复印件。
5、若奥马电器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其应付的全部款项,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及山西银行保留要求奥马电器承担担保责任的追索权,有权按照原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追偿,且有权不撤回起诉。
6、本协议自奥马电器、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山西银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未结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事项将彻底消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发展的不利影响,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20年对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计提预计负债15,743.37万元。本次公司支付的款项未超出公司已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以经审计的定期报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