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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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2-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040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一为一审已判决,二审尚未开庭审理阶段;案件二、案件三尚在一审审理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保理”)均为原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爱建保理与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房地产”)因保理合同纠纷(简称“案件一”),爱建保理于前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财产保全,要求保理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分别履行支付应收账款义务和其他偿付义务,其余两名被告分别履行对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义务。该案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案号:(2022)沪0115民初13268号。

其与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堂蓝光”)因保理合同纠纷(简称“案件二”),爱建保理于前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要求保理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分别履行支付应收账款义务和应收账款反转让义务,其余三名被告分别履行对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和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义务。该案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案号:(2022)沪0115民初5019号。

其与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普实业”)因保理合同纠纷(简称“案件三”),爱建保理于前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要求保理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分别履行支付应收账款义务和其他偿付义务,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该案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案号:(2022)沪0115民初6227号。(以上案件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披露的公司临2022-006号公告)

1、案件一涉及对象:

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筑建工”)

被告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股份”)

被告四: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阳光”)

2、案件二涉及对象:

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罗正

被告五:王瑾

被告六: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3、案件三涉及对象:

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三: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接公司全资子公司爱建保理报告,受疫情影响,诉讼进程有所延迟,目前案件二和案件三仍在审理阶段,待法院出具判决书。

案件一取得相关进展,进展情况如下:立案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相关措施,并出具财产保全告知书,后因疫情影响,该案件开庭时间多次推迟,最终于2022年7月27日首次开庭。法庭上各方最终调解失败,爱建保理请求法院尽快判决。后续爱建保理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40,000,000元及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应收账款4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2)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预付款利息825,000元;

(3)被告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和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共计212,466元;

(4)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和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共计422元;

(5)被告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6)被告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2,350元,由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644元,由被告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6,643元,由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63元。

近日爱建保理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转交律师的宏辉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状,宏辉房地产公司已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不应当支付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损失。目前爱建保理正在积极跟进法院的二审进度。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爱建保理前期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对上述三案件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鉴于上述三案件后续情况尚不确定,同时相关保证人亦存在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保证义务的可能,故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三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