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22-073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赵依芳、傅斌星、张思拓、陈敬: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策影视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7月9日,华策影视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显示,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公司对电影票房分账业务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更为合理。该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2021年半年报和2021年三季报营业收入分别调减22,905.13万元、25,181.78万元和26,344.92万元。
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华策影视董事长赵依芳、总经理傅斌星、董事会秘书张思拓、财务总监陈敬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赵依芳、傅斌星、张思拓和陈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整改措施,并将在限期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