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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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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9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由陆宝宏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5月21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6,666,66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00000股,上述方案已于2022年5月27日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9.58元/股调整为19.38元/股。

与会董事经审核,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佘砚先生、陶珏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以2022年9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9.3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佘砚先生、陶珏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综合考虑外部经营环境和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为更好的保障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鼓舞员工士气,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对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微调,经调整后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具有挑战性和增长性。经过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和《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佘砚先生、陶珏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查备文件

1、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0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蓝慧娴女士召集并主持,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需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9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38元/股。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1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9月28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6.6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9.38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10人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以2022年9月28日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以19.3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及种类: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3、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8.9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6,666.6667万股的1.93%。其中,首次授予105.7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59%,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2.00%;预留23.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8.00%。

4、本激励计划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外籍员工。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2年9月30日(含)前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2年9月30日(不含)后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9.5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9.5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7、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公司层面的考核结果取决于公司层面实际达成率(公司层面实际达成率R=各考核年度公司实际完成值/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值),对应的公司归属系数如下: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公司层面实际达成率未达到95%,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归属前最近一次考核结果确认归属系数。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考核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在当期公司层面实际达成率达到95%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

2、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4月10日,公司通过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4月1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33)。

3、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4)。

4、2022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2-043),董事会同意以2022年5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9.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激励条件的52名激励对象授予105.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2022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即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9.58元/股调整为19.38元/股,并确定以2022年9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9.3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2年9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9.3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5月21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6,666,66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00000股,上述方案已于2022年5月27日实施完毕。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19.58元/股调整为19.38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9月28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10人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6.60万股,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尚余6.60万股未授予。

4、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9.3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7、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3.41元/股(授予日2022年9月28日公司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预留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1.49%、20.22%、21.86%(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按照预留授予日2022年9月28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6.60万股,合计需摊销费用91.99万元,2022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9月28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表决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9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38元/股。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9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38元/股。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一)《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2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拟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4月10日,公司通过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4月1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33)。

(三)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4)。

(四)2022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2-043),董事会同意以2022年5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9.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激励条件的52名激励对象授予105.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2022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即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9.58元/股调整为19.38元/股,并确定以2022年9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9.3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调整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公司拟调整本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2022-2024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层面2022-2024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调整如下:

调整前: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调整后: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公司层面的考核结果取决于公司层面实际达成率(公司层面实际达成率R=各考核年度公司实际完成值/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值),对应的公司归属系数如下: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公司层面实际达成率未达到95%,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调整前:

在公司层面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调整后:

在当期公司层面实际达成率达到95%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除上述公司层面2022-2024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调整外,《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

(二)本次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原因

今年以来,国内疫情多点散发,部分地区间歇式封闭管理,尤其是长三角地域部分经济发达城市静默管理等外部环境变化使得下游需求增速放缓,短期内消费信心走弱,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影响。2022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2亿元,同比仅增长了9.78%,低于公司年初制定的目标,员工对实现年初设定的考核目标信心不足。

若继续实施原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有可能出现业绩考核目标达不成导致股权激励失败的负激励局面,违背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不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不利于公司持续稳健快速发展,不符合公司股东长远利益。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经营层审慎研究,为更好的保障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鼓舞员工士气,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微调,经调整后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具有挑战性和增长性。客观反映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的现状,能进一步激励员工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能调动员工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快速发展,符合公司股东长远利益。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谨慎考虑了全球疫情及宏观经济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结合下游客户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经调整后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合理。本次调整能够更好地激发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为公司及股东创造价值,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亦兼顾公平合理和可操作性原则,有效地将股东、公司、核心人员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本次调整不存在导致提前归属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基于当前疫情影响及宏观经济形势、下游客户及公司实际情况的综合考量,本次调整能进一步激发激励对象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公司整体业务量稳定提升,实现公司、股东和激励对象利益的高度统一,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原因合理,本次调整不存在导致提前归属及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及《监管指南》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了独立董事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调整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兼顾了挑战性与可达成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一)《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3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2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4月10日,公司通过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4月1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33)。

(三)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4)。

(四)2022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2-043),董事会同意以2022年5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9.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激励条件的52名激励对象授予105.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2022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即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9.58元/股调整为19.38元/股,并确定以2022年9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9.3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5月21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6,666,66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00000股,上述方案已于2022年5月27日实施完毕。

(二)调整结果

根据本激励计划,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票面金额。

授予价格P=P0-V=19.58元/股-0.20元/股=19.38元/股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19.58元/股调整为19.38元/股。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需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查备文件

(一)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4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17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众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三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10日(星期一)。

(七)出席对象:

1、截至2022年10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上述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一)。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新宏路788号 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事项:

(二)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9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

提案1.00属于特别决议提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1.00属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提案,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利益,提案1.00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方式:股东可以到会议现场登记,也可以书面通讯及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股东登记需仔细填写《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

(下转1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