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2-080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关联担保:乳源东阳光氟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氟树脂”)、江苏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卓高”)、宁德嘉拓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嘉拓”)。本次担保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因公司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东阳光氟树脂、江苏卓高、宁德嘉拓融资授信事宜,公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公司为东阳光氟树脂、江苏卓高、宁德嘉拓提供担保金额分别为50,000万元、20,000万元、2,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后,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已累计向子公司东阳光氟树脂、江苏卓高、宁德嘉拓提供担保金额为75,000万元、157,710万元、4,000万元。2022年至今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向子公司东阳光氟树脂、江苏卓高、宁德嘉拓提供担保金额为75,000万元、77,300万元、3,000万元,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在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东阳光氟树脂提供担保的同时,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控股”)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昭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昭如”)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34.86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8.61%。本次被担保人江苏卓高、宁德嘉拓2022年6月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简介
近日,因公司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东阳光氟树脂、江苏卓高、宁德嘉拓融资授信事宜,公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公司为东阳光氟树脂、江苏卓高、宁德嘉拓提供担保金额分别为50,000万元、20,000万元、2,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后,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已累计向子公司东阳光氟树脂、江苏卓高、宁德嘉拓提供担保金额为75,000万元、157,710万元、4,000万元。2022年至今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向子公司东阳光氟树脂、江苏卓高、宁德嘉拓提供担保金额为75,000万元、77,300万元、3,000万元,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在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东阳光氟树脂提供担保的同时,东阳光控股和宁波昭如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东阳光氟树脂、江苏卓高、宁德嘉拓提供的新增担保额度为60,000万元、100,000万元、4,000万元;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在上述额度的基础上,为东阳光氟树脂新增2022年度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新增后公司及子公司为东阳光氟树脂提供的2022年度总担保额度为80,000万元。具体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28日、2022年3月29日、2022年4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阳光氟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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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苏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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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宁德嘉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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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系东阳光氟树脂、江苏卓高、宁德嘉拓2022年半年度财务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
(1)签署人:
保证人: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借款人:乳源东阳光氟树脂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额限度:人民币伍亿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2、《反担保协议书》
(1)签署人:
担保方: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乳源东阳光氟树脂有限公司
反担保人一: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人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昭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反担保事项:以截止至《反担保协议书》签订之日反担保人所持被担保方的股权份额的同等比例,即反担保人一以40%比例(对应的注册资本数为5000万元),反担保人二以5%比例(对应的注册资本数为625万元)按本协议约定的反担保范围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3)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4)反担保范围:1)担保方依照担保合同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已经履行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贷款的本金、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担保方实现反担保债权的费用以及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方可以向被担保方追偿的所有费用(但不包括被担保方因委托担保方提供担保而为担保方提供的报酬)。3)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方其他担保范围且担保方已经承担了该担保责任。
(5)担保期间:自担保方清偿担保的主债务之日起三年,分期清偿的自最后一期清偿之日起算。
3、《最高额保证合同》一
(1)签署人:
保证人: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债务人:江苏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额限度:人民币贰亿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1)签署人:
保证人: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债务人:宁德嘉拓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额限度: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对东阳光氟树脂、江苏卓高、宁德嘉拓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三家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东阳光氟树脂、江苏卓高、宁德嘉拓提供的新增担保额度为60,000万元、100,000万元、4,000万元;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在上述额度的基础上,为东阳光氟树脂新增2022年度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新增后公司及子公司为东阳光氟树脂提供的2022年度总担保额度为80,000万元。具体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28日、2022年3月29日、2022年4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34.86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8.61%。公司不存在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