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9月份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2-084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9月份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山东创新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创新”)、云南索通云铝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云铝”)、临邑索通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邑工贸”)、索通齐力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齐力”),以上公司均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山东创新、索通云铝、临邑工贸、索通齐力提供的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3,400万元、8,900万元、18,000万元、2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20,697.36万元(不含本次)、154,896.99万元(不含本次)、39,371.11万元(不含本次)、72,359.00万元(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2年9月末,公司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1,445,734.46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0.33%;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547,225.51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1.25%。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2年9月份,公司为子公司的授信业务提供了如下担保:
单位:万元
■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100亿元,该担保额度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山东创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0,697.36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34,100.00万元,山东创新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索通云铝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4,896.99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06,108.95万元,索通云铝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临邑工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9,371.11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34,000.00万元;为索通齐力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2,359.00万元(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49,000.00万元,索通齐力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金融机构多以合同的提交审批时间为签署时间,同时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山东创新炭材料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山东创新炭材料有限公司
2.住所: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张东公路东侧
3.法定代表人:肖利峰
4.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预焙阳极炭块、碳纤维、碳复合材料及炭素制品;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6.山东创新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
(二)云南索通云铝炭材料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云南索通云铝炭材料有限公司
2.住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工业园花山片区天生桥北侧
3.法定代表人:刘瑞
4.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预焙阳极炭块、碳纤维、碳复合材料及炭素制品;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6.索通云铝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
(三)临邑索通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临邑索通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2.住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513国道与富民路交界处向西500米路北
3.法定代表人:郎小红
4.经营范围:预焙阳极、残极、石油焦、煅烧焦、冶金焦、天然气【富含甲烷的】(仅作工业原料用)、煤焦沥青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的除外)的进出口;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工产品除外)、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工矿产品、文化体育用品、针纺织品、皮革制品、服装鞋帽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6.临邑工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索通齐力炭材料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索通齐力炭材料有限公司
2.住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新104国道北侧117号
3.法定代表人:郎光辉
4.经营范围:炭素材料生产、销售;炭素材料生产技术研发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6.索通齐力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无棣支行《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1,9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金额:山东创新炭材料有限公司为人民币10,000万元,临邑索通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为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从保证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以及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保证金额:人民币3,9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职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七)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临邑支行《综合授信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后三年止;
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依据保函对外支付约定金额后三年止;
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后三年止;
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三年止;
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以及基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担保财产保管费、查询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八)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职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临邑工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山东创新、索通云铝、索通齐力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部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本次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上述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有利于便利后续经营、提升决策效率、保证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股东大会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445,734.46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0.33%,实际担保余额为547,225.51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1.2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45,734.46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0.33%,实际担保余额为547,225.51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1.25%;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