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2-051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8月18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公司因聘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安证券”)担任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由华安证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天风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安证券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华安证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思普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思普崚”)、武汉思普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思普崚”)分别与华安证券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8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13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79.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88元,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777.96万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5,730.38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47.5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9]第27-00006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上市前,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9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华安证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思普崚与华安证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思普崚与华安证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0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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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机构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IPO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仁杰、王运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1)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2)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二)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思普崚和北京思普崚、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机构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武汉思普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思普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IPO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或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的其他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仁杰、王运龙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1)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2)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