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丰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72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69号)、《关于对左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70号)、《关于对郑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71号)、《关于对邹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7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左勇,郑婧,邹莎: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367W)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天泰荣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未按业务实质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况;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少结转营业成本的情况,导致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多计142.89万元,营业成本多计17.18万元,利润总额多计125.71万元。
2.你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为11,730.47万元,存在应扣除未扣除金额。考虑上述收入调整以及应扣除未扣除金额后,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多计437.25万元。
你公司直至2022年8月19日才披露更正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左勇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婧作为公司财务总监,邹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情况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公司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公司在财务核算、内控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勤勉尽责,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69号)
2、《关于对左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70号)
3、《关于对郑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71号)
4、《关于对邹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72号)
特此公告。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