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2-071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5日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铸造”)收到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苏园环行告字[2022]第061号),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春兴铸造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环行罚字[2022]07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日,苏州工业园区环境执法人员在春兴铸造检查时发现:含有脱模剂的冷却水通过厂区内雨水管网,排至外环境的水体,经采样分析,该冷却水含油类成分。
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春兴铸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春兴铸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
二、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该事项,及时要求子公司进行整改,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已整改完毕;公司后续将加强对生产经营的监督及指导,并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强化领导责任落实,严格执行相关环境保护制度、规范和标准,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春兴铸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坚持高质量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