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处罚或
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2-104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处罚或
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相关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2019年3月13日,上交所《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330号)
1、监管措施内容
“一、请公司及相关股东核实并说明:(1)金投集团同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2)金投集团是否有意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如有,请说明具体计划和安排;(3)关于本次增持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前期与金投集团及其关联方的沟通接触情况,以及已达成的意向或协议。
二、公告披露,金投集团计划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占公司总股本5%-10%的股票。前期,公司控股股东胡丹锋于2018年12月曾与金投集团签署关于协调股份转让的框架协议,约定在未来6个月内,协调除胡丹锋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向金投集团转让7%-7.5%的公司股份。请公司及金投集团核实并说明:(1)本次增持计划是否包括前期框架协议中约定受让的股份;(2)截至目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协调股份转让事项进展情况,并明确协调股份转让事项是否继续执行;(3)此次增持和未来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融资安排,来源于融资资金的,应说明不同渠道融资资金的金额、期限、成本、偿还安排等信息。
三、公告披露,金投集团根据杭州市政府安排进行杭州上市公司纾困工作,华铁科技被杭州市政府列入上市公司纾困名单。请公司及金投集团核实并说明:对华铁科技开展纾困工作的具体方案,二级市场的增持行为是否包括在纾困方案内。”
2、整改措施
由于金投集团未就上述事项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未及时回复上述监管工作函,上述监管工作函相关问题公司已在下文《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439号)的回复公告《关于股东增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中进行回复与披露。
(二)2019年4月11日,上交所《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439号)
1、监管措施内容
“一、请公司及相关股东核实并说明:(1)金投集团同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2)金投集团未来12个月是否有意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如有,请说明具体计划和安排;(3)关于本次增持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前期与金投集团及其关联方的沟通接触情况,以及已达成的意向或协议。
二、公告披露,金投集团计划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占公司总股本0%-5%的股票。前期,公司控股股东胡丹锋于2018年12月曾与金投集团签署关于协调股份转让的框架协议,约定在未来6个月内,协调除胡丹锋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向金投集团转让7%-7.5%的公司股份。请公司及控股股东、金投集团核实并说明:(1)本次增持计划是否包括前期框架协议中约定受让的股份;(2)截至目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协调股份转让事项进展情况,并明确协调股份转让事项是否继续执行;(3)此次增持和未来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融资安排,来源于融资资金的,应说明不同渠道融资资金的金额、期限、成本、偿还安排等信息。
三、公告披露,金投集团根据杭州市政府安排进行杭州上市公司纾困工作,华铁科技被杭州市政府列入上市公司纾困名单。请公司及金投集团核实并说明:对华铁科技开展纾困工作的具体方案,并明确是否包括二级市场增持和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四、截至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胡丹锋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昇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铁投资)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77%,与财开集团的持股比例较为接近。胡丹锋及其一致行动人昇铁投资股份质押率为74.22%,应大成股份质押率为100%。请控股股东胡丹锋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昇铁投资有限公司、应大成结合目前的资金状况,核实并说明:控股股东未来12个月是否有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计划安排;若有,请予以说明。”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019年4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公司对监管工作函所提问题逐一核实,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关于股东增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对以上问题做出了逐项说明和回复。
(三)2019年9月18日,上交所《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2772号)
1、监管措施内容
“一、请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审慎评估资信情况和质押风险,明确为解决股权质押问题、防范信用危机已采取及拟采取的举措安排,例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股份质押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注意资金安全,确保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应当审慎评估高比例质押对公司的影响,核实该风险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并提出稳定控制权的相关措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核实是否存在不当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方对监管工作函所提问题逐一核实,并于2019年9月23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四)2019年10月18日,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监公司字〔2019〕117号)
1、监管措施内容
“一、你公司子公司新疆华铁恒安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恒安”)计提大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2018年,华铁恒安开展云计算服务器租赁业务,你公司未对开展此项业务进行充分披露和充分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三、在华铁恒安开展云计算服务器租赁业务的过程中,你公司存在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不全面、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简单、项目合同审核不严谨、相关费用支付不合规等问题,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四、你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未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年报才进行披露。
五、你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募集资金存放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胡丹锋、张守鑫、张伟丽分别时任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胡丹锋、张守鑫、张伟丽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10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并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整改。2019年10月24日,公司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主要为:一、加强学习、提高合法合规意识;二、充实企管、风控部分力量,加强内部管控;三、加强业务专业培训和学习,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
(五)2019年12月4日,上交所《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3044号)
1、监管措施内容
“一、请公司向董事长胡丹锋核实并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利用华铁恒安的比特币“矿机”进行挖矿的情况,如是,请说明比特币“矿机”挖币数量和价值、比特币账号的开户情况及实际归属人,以及胡丹锋是否存在职务侵占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请公司全面核实华铁恒安比特币“矿机”的出租和使用情况,如存在上述利用比特币“矿机”进行挖矿的行为,请说明相关收益归属和成本费用承担主体,以及前期财务报告是否就相关收入、成本、费用进行会计确认和列报披露。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方对监管工作函所提问题逐一核查,并于2019年12月13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同时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分别出具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之法律意见书》、《关于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出具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六)2020年1月3日,上交所《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018号)
1、监管措施内容
“公司公告披露,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应收款项合计余额28.8亿元,占公司资产总额的42.4%。同时,公司子公司大黄蜂报告期内新增约20亿元借款,公司负债增加较多。上述应收款项和资金债务的确认计量,可能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公司对上述重要事项的会计处理负有会计责任。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审慎判断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充分评估相关事项的影响,保障年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有审计责任。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有关内容,对相关风险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准确识别相关错报类型及是否认定为特别风险,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及程序,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
三、公司应做好相关风险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的重要信息,并会同年审会计师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合适。当相关交易或减值构成重大影响时,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内部授权,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流程并及时披露。
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年审会计师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披露后,如发现存在不当披露或处理的,我部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追责。”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工作函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七)2020年6月4日,上交所《关于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0〕56号)
1、监管措施内容
因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披露不及时,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计提大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决议,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等原因,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丹锋、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守鑫、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张伟丽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通报批评的决定后高度重视,加强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八)2021年1月28日,上交所《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155号)
1、监管措施内容
“前期,公司于2019年11月以1.97亿元取得浙江恒铝51.0085%股权,增值率为445.15%。2021年1月26日,公司公告称,拟以2.74亿元向少数股东收购浙江恒铝剩余48.99%股权。本次交易作价高于前次交易,且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仅3.5亿元。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关于高溢价收购少数股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前期,公司合计支付1.96亿元取得浙江恒铝51.0085%股权,包括向浙江恒铝增资8578万元,交易增值率445.15%。本次交易,公司拟以2.74亿元收购浙江恒铝48.99%股权,标的资产整体估值5.6亿元,即在前次交易较高估值的基础上,再次大幅增值。同时,浙江恒铝2020年前三季度仅实现净利润1436万元,与前次收购前2019年1-6月的净利润1122万元接近,且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末货币资金仅3.5亿元。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浙江恒铝自收购以来各季度的主要财务数据,说明其经营业绩增长是否稳定超预期;(2)结合浙江恒铝的历史业绩情况,以及本次评估和前次评估的参数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说明其估值短期内大幅增长的原因和合理性;(3)结合浙江恒铝的业绩和估值情况,以及公司货币资金情况,说明本次交易高溢价收购少数股权的必要性、合理性,董监高是否勤勉尽责。
二、关于少数股东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前期,公司已取得浙江恒铝51.0085%股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在上市公司已控股浙江恒铝的情况,交易对方承诺浙江恒铝2021-2023年实现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800万元、5700万元、6500万元,该业绩承诺金额高于2019年公司收购浙江恒铝控制权时的业绩承诺金额。其中,本次承诺的2021年扣非净利润较2019年承诺的2021年扣非净利润增加800万元,本次承诺的2022年扣非净利润较2019年承诺的2022年扣非净利润增加500万元。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结合标的公司浙江恒铝目前的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情况,说明标的公司少数股东进行业绩补偿承诺的基础和合理性;(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上市公司是否无法实际控制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以及本次交易高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和高估值的合理性;(3)结合浙江恒铝的实际业绩,说明业绩承诺短期内增加的原因和合理性;(4)结合前次和本次业绩承诺的金额差异和期间、承诺方交叉情况,说明各期具体业绩承诺金额及补偿方式。
三、关于交易对方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交易安排,公司先支付50%的交易价款1.37亿元给交易对方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该款项将存放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的共管账户。购买的股票自取得之日开始锁定,达到相应业绩承诺标准后分三期解锁。交易对方同意将上述股票质押给公司制定的第三方用于公司融资担保。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若公司股价波动,上述安排是否能够保障业绩承诺履行,并充分提示交易对方违反锁定要求提前减持的风险;(2)公司、控股股东与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约定和利益安排;(3)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董监高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依法合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请你公司妥善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审慎核实上述事项,于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方对监管工作函所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及核查,并于2021年2月10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九)2021年8月8日,上交所《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822号)
1、监管措施内容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亿邦国际董事长“实名举报华铁应急涉嫌严重财务造假、严重信息披露违规以及实际控制人胡丹峰及其配偶潘倩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等违规问题”。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8条、第16.1条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请公司密切关注相关媒体报道舆情,全面自查并向实际控制人核实是否存在媒体报道所述事项。如涉及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方对监管工作函所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及核查,并于2021年8月9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十)2021年11月27日,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胡丹锋、张守鑫、郭海滨、张伟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监公司字〔2021〕112号)
1、监管措施内容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丹锋、张守鑫、郭海滨、张伟丽: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2021年5月,公司转让子公司浙江华铁建筑支护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支护)。公司原高管周伟红联合他人以浙江屹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受让华铁支护,并为该笔交易协调资金并提供担保。上述交易发生时周伟红离任公司高管未满12个月,该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披露为非关联交易,且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于2017年8月中标安阳城乡一体化项目。2018年3月,公司公告称决定不再参与该项目,并要求安阳市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已繳纳的项目保证金以及其他费用。经核实,双方于2018年6月签署还款协议,且对方并未按照协议时间按期还款。公司未就该协议及后续事项发布进展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2020年末,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铝)应收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建设)账款为469.7万元。根据浙江恒铝和东旭建设签订的合同收款政策,2020年末东旭建设1-2年账龄部分应收账款204万元均已逾期,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未充分反映实际信用损失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公司内部控制不规范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丹锋亲属在内的多名外部人员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财务、人事等工作,但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丹锋、现任财务总监张伟丽、现任董秘郭海滨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秘张守鑫对安阳城乡一体化项目进展未及时披露、内部控制不规范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将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并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整改。2021年12月3日,公司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主要为:一、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职责,并加强业务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不断增强部门整体合规素质和业务水平;二、组织财务及相关部门学习《企业会计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收入准则》等相关制度的学习、培训;三、重点加强人力体系建设,引进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才不断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内控管理,进一步明晰部门和岗位职责,加强对各部门和各岗位规范运作的要求,特别是充实企管、风控部门力量,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
(十一)2022年1月19日,上交所《关于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003号)
1、监管措施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胡丹锋、张守鑫、郭海滨、张伟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12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应急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2021年5月19日,公司披露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拟将全资子公司浙江华铁建筑支护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支护)51%的股权转让给浙江屹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屹圣),转让价格为12,649.53万元,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79%。公司同时披露,浙江屹圣系浙江优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优吉)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经访谈并查阅相关合同,浙江屹圣购买华铁支护相关股权的资金来源于借款,公司原副总经理周伟红为该笔交易协调资金,并提供了连带担保,本次交易系周伟红联合他人以浙江屹圣名义受让华铁支护。2021年9月,周伟红与浙江优吉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浙江优吉将浙江屹圣51%的股权转让给周伟红,并约定浙江优吉付清借款合同的全部债务后再支付股权转让款。上述交易发生时,周伟红离任公司高管未满12个月,该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披露为非关联交易,且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重大项目进展披露不及时
2017年5月22日,公司披露公告,公司中标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水系景观道路工程“融资入股+施工总承包”项目,总投资为122,520万元。2018年3月9日,公司披露项目终止的进展公告,因安阳县(示范区)生态走廊PPP项目实施方案发生重大变更,公司决定不再参与项目的二次资格预审,并要求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建投公司)返还已缴纳的项目实力保证金以及公司首次中标后已前期投入的其他费用。2018年6月25日,公司与安阳建投公司就前期的项目保证金及相关利息事宜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最迟不超过2019年4月30日偿还所有本金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共计收到安阳建投公司8,000万本金及845万元利息,仍有2,00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未按期归还。截至2021年3月31日,安阳建投公司对公司的欠款已全部结清。公司未就2018年6月25日的补充协议及后续事项披露进展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2020年末,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铝)应收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建设)账款原值为469.7万元。根据浙江恒铝和东旭建设签订的合同收款政策,东旭建设于2020年末1-2年账龄部分应收账款204万元均已逾期,公司截止2020年末计提的坏账减值为37.57万元,未充分反映实际信用损失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另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丹锋亲属在内的多名外部人员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财务、人事等工作,但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
综上,公司未准确、及时披露关联交易、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还存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内部控制不规范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7.5条、第10.2.4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丹锋(2017年5月18日至今)作为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伟丽(2017年5月18日至今)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秘郭海滨(2021年1月5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董秘张守鑫(2017年5月18日至2021年1月5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重大项目进展未及时披露、内部控制不规范事项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丹锋,财务总监张伟丽,董事会秘书郭海滨、张守鑫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监管警示的决定后高度重视,加强了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2-096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2年第三季度行权结果
暨股份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行权股票数量: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于2022年第三季度行权且完成过户登记的股份共计24,300股。截至2022年9月30日,累计行权并完成股份过户登记24,300股股票,占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的0.2186%。
● 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所得股票于行权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上市交易。
一、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2021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同日,监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或独立意见。
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13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办公区域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上述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未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提出任何异议。2021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
2021年6月2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并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021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21日为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9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570.7515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60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均为10.50元/股。同日,监事会、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或独立意见。
2021年8月18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实际登记股票期权3,559.90万份,实际授予人数为763人。
2021年9月3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7),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实际登记股票期权598.65万份,实际授予人数为127人。
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权益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的基本情况
(一)激励对象行权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6月20日,第一个行权期具体行权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情况
■
2、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情况
■
注:由于自主行权方式,行权所得股票需在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以上数据为截止2022年9月30日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数据。
(二)行权股票来源情况: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行权人数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数为664人,2022年第三季度共10人行权且完成登记。
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数为117人,2022年第三季度共1人行权且完成登记。
三、本次激励计划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日:本次激励计划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所得股票于行权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上市交易。
(二)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2022年第三季度,本次激励计划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为24,300股。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权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暂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权。
(三)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本次股份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股份登记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2022年第三季度,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的行权股票数量为24,300股,共募集资金180,063元,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五、本次行权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本次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2022-103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0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0月28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0月28日
至2022年10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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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2、3、4、5、6、8、9、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 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登记时间:2022年 10月26日 8:30-11:30
登记地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1-86038116
联系传真:0571-88258777
联系人:周旭明 陈萍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者所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0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接4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