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10月11日

查看其他日期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提示性公告

2022-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文于2022年10月11日在本公司网站(www.dongcaijijin.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10-107)咨询。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请务必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风险评级及特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1日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东财新能源车”)于2020年11月1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18号)。《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0年12月16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本公司旗下的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5月1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85号),并于2022年8月19日正式成立。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2年10月11日起,将东财新能源车转型为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简称“东财中证新能源车ETF发起式联接”,A类基金份额代码:010805,C类基金份额代码:010806),同时将存托凭证纳入投资范围,相应增加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已对《基金合同》、《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届时,东财新能源车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东财新能源车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东财中证新能源车ETF发起式联接A类基金份额”,将“东财新能源车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东财中证新能源车ETF发起式联接C类基金份额”。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转型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保持不变,且《基金合同》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

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22年10月11日起生效,原《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于当日失效。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ongcaijijin.com)查阅修改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特此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1日

附件:《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

(下转3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