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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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望松街道王村工业区内)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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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福忠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叶程洁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叶永周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四)公司股东云中马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雪梅、陆亚栋、蒲德余、唐松燕、叶卓强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叶冬英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票价值,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制定如下预案: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序
当符合启动条件时,依次按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当前一顺序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或前一顺序稳定股价措施无法实施的,则继续实施之后顺序的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进行审议。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履行内部程序后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完公司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程序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程序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个月内实施完毕。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的股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10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在3个月内完成股份增持。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的股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