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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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年来所获主要荣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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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固定资产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拥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30,556.92万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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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房产情况
(1)公司房产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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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设的房屋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的规定,为合法建筑。公司购买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出具证明,证明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的取得、使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均已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房产为合法建筑,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土地及房屋管理、房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综上,公司自有房产的取得、使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已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为合法建筑,不存在被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用于抵押的债权信息,是否存在抵押权被行使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用于抵押的债权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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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44,761.20万元,资产负债率(合并)为61.86%,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40.57%,2022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96,247.42万元,净利润6,232.81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911.32万元,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为9,405.16万元,利息保障倍数为14.21,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目前正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义务,抵押权被行使的风险较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2、房屋租赁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租赁房产1处,主要用于员工日常办公,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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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就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在温州市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城南房管所进行登记备案。
综上,公司租赁房产的取得、使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为合法建筑,不存在被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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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无形资产情况
1、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主要无形资产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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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拥有土地使用权7宗,上述土地均已取得相应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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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出具的证明,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的取得、使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均已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房产为合法建筑,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土地及房屋管理、房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综上,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已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被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专利权
截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共拥有发明专利4项,实用新型专利67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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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标权
截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共有5项商标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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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商标均从偌希科技受让取得,序号4和序号5的商标已办理续展手续,序号4续展后的有效期为2023.3.21-2033.3.20,序号5续展后的有效期为2023.1.21-2033.1.20,截至2022年8月31日,发行人尚未取得收到续展有效期的商标证书
5、发行人受让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的转让方、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及其公允性,发行人与转让方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1)受让专利情况
公司受让取得的专利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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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吴剑辉转让专利的转让合同签署方式为发行人、温州冠天科技有限公司、吴剑辉签署三方协议,对价3.5万元为公司向温州冠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由温州冠天科技有限公司向吴剑辉履行对价支付义务,公司无需向吴剑辉支付。
上述专利的转让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完毕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与转让方就上述受让专利不存在权属纠纷。
(2)受让商标情况
公司受让取得的商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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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商标的转让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完毕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与转让方就上述受让商标不存在权属纠纷。
6、是否存在授权使用商标、许可专利技术的情形,如有,授权使用的商标、专利技术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授权是否稳定,是否存在纠纷
公司不存在授权使用商标、许可专利技术的情形。
7、相关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
(1)相关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
公司已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对于职务发明的确定、发明人的奖励机制、专利保密责任、专利申请作了规定;明确了专利权证书保管、年费缴纳等专利后续管理工作;对合作研究、开发等相关合同中需包含技术成果归属条款做了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专利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同时,公司已建立专利台账,由专员负责对公司的现有专利情况、专利年费缴纳情况等事项进行记录并实时更新。
(2)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
截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共拥有专利71项,其中发明专利4项,实用新型专利67项。在公司上述专利中,“一种超细纤维免PU直贴革基布”(ZL202022845295.6)、“一种超微细结构仿真革基布”(ZL202022768844.4)、“一种细无光绒耐水解性合成革基布”(ZL202022777343.2)、“一种抑菌型超细纤维革基布”(ZL202023006729.X)、“一种仿羊绒革基布”(ZL202023006736.X)、“一种超厚型难起绒革基布”(ZL202022932999.7)、一种超细纤维革基布(ZL202220054732.9)为公司研发的新型产品类别。此外,公司产品为经编革基布和纬编革基布,核心生产环节包括染色、脱水、拉毛、定型、检验等,在上述环节,公司均有专利覆盖。
综上,公司相关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专利的保护范围覆盖了公司全部产品。
(三)发行人拥有的特许经营权及经营资质情况
1、特许经营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业务不存在特许经营的情况。
2、经营资质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资质、许可、备案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备案,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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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属于评审等级结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并非企业开展经营所必需前置条件及资质。
根据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并非企业开展经营所必需取得的资质,公司在该证书续期办理期间内(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3月9日)暂时未持有有效《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情况,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且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未来亦不会就此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已取得新换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综上,公司已经取得开展主营业务所需的资质、许可、备案,除《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之外,均持续持有该等资质、许可、备案。公司报告期内未持续持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结合相关重要资质证书的条件论证未来是否能持续获取该资质
公司重要资质证书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排污许可证》。
①公司已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与云中马贸易已取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为长期有效,不涉及续期。
②排污许可证续期不存在障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正)》《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生态环境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正)》第四十八条、公司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自行监测方案》等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对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关于换发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自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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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正)》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有权审核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续期。根据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具备换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在工艺技术、生产条件、生产状况不发生重大不利改变的情况下,证件续期事宜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
综上,公司已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与云中马贸易已取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为长期有效,不涉及续期;公司已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情况下,续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3)是否存在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取得开展主营业务所需的资质、许可、备案,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八、与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之“(三)发行人拥有的特许经营权及经营资质情况”之“2、经营资质”之“(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资质、许可、备案情况”,发行人不存在无证或超出上述资质、许可、备案的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情形,不存在因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革基布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叶福忠,其及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同业竞争。叶福忠及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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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福忠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本人将不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商业机会,如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1)本人不再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或(2)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福忠之一致行动人叶程洁、叶永周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本人将不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商业机会,如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1)本人不再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之日;或(2)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七、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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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叶福忠先生,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偌希科技,具体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之“(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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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子公司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子公司为云中马贸易和云中马新材料,其基本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控股和参股公司情况”。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均为关联自然人,具体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该等人士的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的企业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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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过去十二个月及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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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企业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7、其他关联方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的其他关联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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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①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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