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10月1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鉴于本次审议事项紧急,经全体董事确认,一致同意于2022年10月10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温志平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经出席董事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温志平先生、陈泽虹女士回避表决。

公司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经董事会审议对该方案中的“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作出调整,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除此之外,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其他内容均不存在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温志平先生、陈泽虹女士回避表决。

公司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经董事会审议对该预案中的“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作出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除此之外,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其他修订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温志平先生、陈泽虹女士回避表决。

公司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经董事会审议对该预案中的“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作出调整,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请求授予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事项,以及决定并聘请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业务协议。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变化及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3、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的具体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发行起止日期等具体事宜。

4、授权公司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有关的合同、文件和协议;并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5、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与上市有关的事宜。

6、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7、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具体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8、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工作。

9、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验资手续。

10、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有新的规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须有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11、授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12、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温志平先生、陈泽虹女士回避表决。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9)。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85)。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86)。

三、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0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鉴于本次审议事项紧急,经全体监事确认,一致同意于2022年10月10日召开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光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经出席监事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经审议对该方案中的“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作出调整,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除此之外,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其他内容均不存在调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经审议对该预案中的“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作出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除此之外,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其他修订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经审议对该预案中的“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作出调整,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请求授予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事项,以及决定并聘请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业务协议。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变化及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3、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的具体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发行起止日期等具体事宜。

4、授权公司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有关的合同、文件和协议;并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5、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与上市有关的事宜。

6、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7、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具体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8、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工作。

9、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验资手续。

10、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有新的规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须有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11、授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12、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9)。

三、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0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0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1日(星期五);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2年10月2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彩田路西京地大厦1008仁智股份办公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2、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

3、有关说明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皆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上述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股东可现场登记,也可通过信函或传真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2、法人股东请持法人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公章)及出席人身份证等前往登记;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请持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等前往登记;

4、委托他人登记或出席会议的,须持有委托人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持股凭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5、股东也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办理参会登记(传真件请注明:股东姓名、股东账号、持股数、通讯地址、通讯邮编、联系电话),但会议当天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6、登记时间:2022年10月24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

7、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彩田路西京地大厦1008仁智股份办公室。

四、参与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注意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人:王晶、祝思颖;

3、联系电话:0755 – 8320 0949;

4、联系传真:0755 – 8320 3875;

5、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彩田路西京地大厦1008仁智股份办公室;

6、邮政编码:518000。

六、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附件一: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29”,投票简称为“仁智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0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公司 作为授权委托人确认,本人/公司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意向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份数量: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 受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为有效,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7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涉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调整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修改后的“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请求授予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事项,以及决定并聘请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业务协议。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变化及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3、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的具体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发行起止日期等具体事宜。

4、授权公司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有关的合同、文件和协议;并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5、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与上市有关的事宜。

6、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7、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具体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8、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工作。

9、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验资手续。

10、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有新的规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须有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11、授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12、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能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9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回报措施。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发行的实际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2年12月底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123,584,4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5,334.80万元,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票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及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640.55万元和-2,534.35万元。

(1)情形一:假设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与2021年度持平,即分别为-2,640.55万元和-2,534.35万元。

(2)情形二:假设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盈亏平衡,净利润为0。

(3)情形三:假设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扭亏为盈,净利润为1,000.00万元。

以上假设分析仅用于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未考虑公司未来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6、在预测发行后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总股本的影响,未考虑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可能产生的股份变动事宜;

7、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在测算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所示:

注:1、上述财务指标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2、由于在情形一的条件下,经测算的2022年末、2023年末未发行前公司净资产为负,故未计算当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风险将有效降低,盈利能力将得到改善,但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盈利水平可能短期内未能产生相应幅度增长,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时,对2022年及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亦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详见《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之“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部分。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公司现金流安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五、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相关储备。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为股东持续创造回报,具体如下:

(一)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各项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二)优化业务结构,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及总资产规模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财务结构将趋于稳健。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现有业务结构,立足具有行业竞争力的主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力度,以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同时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机会和利润增长点,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三)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努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全面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保障公司股东收益回报

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章制度,并在《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文件中明确了分红计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公司将在实现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企业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升的过程中,保障公司股东收益回报。

七、相关主体关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相关监管措施;若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实际控制人陈泽虹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继续保证公司的独立性,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该等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