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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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
事项的停牌公告

2022-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8

转债代码:113030 转债简称:东风转债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

事项的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通过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博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债代码:113030;转债简称:东风转债)自2022年10月11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东风转债在上述停牌期间将停止转股。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停复牌》的要求,公司将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预案,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二、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深圳市博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盛新材”)的股权,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公司目前正与标的公司交易意向各方股东进行接洽。本次交易对方范围尚未最终确定,最终确定的交易对方以后续公告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为准。

(三)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预计系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本次交易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交易方式、交易方案以后续公告的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为准。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将推进公司现有膜品类产品的业务增长与战略实施,有利于公司应用于电池隔膜领域的新材料产品进一步完善在新能源汽车、储能电站、电动工具、电动自行车及数码电子等领域的产业布局,推动公司业绩提升,契合行业发展趋势,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交易的意向性文件

公司已与交易对方于2022年10月10日签署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约定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为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达成的初步意向,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及相关条款由交易各方另行协商并签署正式文件确定。

五、风险提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正处于筹划阶段,交易各方尚未签署正式的交易文件,且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决策程序,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后续信息请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经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停牌申请书》;

(二)《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

特此公告。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9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杭州斯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斯涵”);

● 投资金额:杭州斯涵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4,010.00万元,其中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4,000.00万元,占杭州斯涵认缴出资总额的99.75%;湖州赛泽基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占杭州斯涵认缴出资总额的0.25%;

● 风险提示:

1、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未完成基金备案等相关手续,如遇不可抗力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无法完成基金备案等相关设立手续的风险;

2、股权投资业务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方案及投资标的经营管理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3、本次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尚需按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组建相应的经营团队,团队人员配置的情况可能会对未来的经营发展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9月30日与湖州赛泽基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泽基业”)签订《杭州斯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由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杭州斯涵,主要投资方向为新能源、储能、新材料类高新技术行业。其中,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4,000.00万元,占杭州斯涵认缴出资总额的99.75%;赛泽基业拟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占杭州斯涵认缴出资总额的0.25%。

(二)本次对外投资已经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杭州斯涵已于2022年9月30日经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完成设立登记手续。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伙协议》签订主体的基本情况

《合伙协议》的签订主体为公司与赛泽基业,赛泽基业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湖州赛泽基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355372102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15年9月7日;

注册地:浙江省湖州市;

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366号3幢1203-14;

法定代表人:方刚;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赛泽基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32779。

(二)赛泽基业股东出资及持股情况如下:

(三)除本次共同投资设立杭州斯涵外,赛泽基业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四)赛泽基业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其资信状况不影响本次共同投资设立杭州斯涵。

三、杭州斯涵基本情况

公司与赛泽基业共同投资设立杭州斯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斯涵已于2022年9月30日经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完成设立登记手续,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杭州斯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BYKE7R07;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人民币4,010万元;

成立日期:2022年9月30日;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21幢101-2-5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州赛泽基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方刚);

合伙人出资情况:

公司及赛泽基业关于投资设立杭州斯涵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签订主体;

普通合伙人:湖州赛泽基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性质;

本企业(即杭州斯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同)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愿设立。本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即普通合伙人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目的;

本企业设立的目的是在中国大陆地区从事国家法律允许的投资活动,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股权投资等经营手段获取投资收益。

(四)投资事项;

1.投资方式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通过认购增资或以股权受让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以取得被投资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在确保无风险的前提下,应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及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方式进行科学管理。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表决,出具审核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全票通过;

(3)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项目投资需求提议召开;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执行该决议。

3.委托管理

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湖州赛泽基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进行管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若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合伙企业资产能力或者不能维持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普通合伙人应及时通知各有限合伙人,由任意有限合伙人同意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由合伙人会议确定具有管理能力的主体根据该等预案继续维持基金运营。

(五)投资退出;

在本协议期限届满之前,合伙企业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退出其所参与的投资,以实现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1.被投资标的在符合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者在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本合伙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或公开股权转让交易系统(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售其持有的被投资标的的股份;

2.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投资标的股权、其他合伙企业/基金份额;

3.与上市公司进行产业整合或并购或进行其他商业合作,将其持有的投资标的整体出售;

4.被投资标的清算;

5.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六)经营范围及投资方向;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要投资方向为新能源新材料类高新技术行业。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2.投资于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7.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经营期限;

本企业经营期限定为长期,自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另外,本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为5年,自本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其中投资期2年,退出期3年。

(八)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类别;

1.合伙人

(1)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为湖州赛泽基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除非经普通合伙人另行同意,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应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其股东及直接、间接权益持有人全部为中国境内人士的实体。

(3)合伙人应符合《私募办法》中的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是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上述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3.合伙人类别:本企业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普通合伙人湖州赛泽基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九)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

1.出资额

(1)本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401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方式出资;

(2)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2.出资额的缴付期限:

(1)在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后,各合伙人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不少于五(5)个工作日)内缴付其当期认缴出资额。各有限合伙人首期应当至少各实缴一百万元以作基金备案使用。后期各合伙人根据项目要求按各自认缴比例进行实缴出资,但总认缴应在成立后5年内缴足。

(2)本企业应于收到合伙人出资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

(十)企业费用;

1.企业费用的种类:包括支付管理人的管理费、企业运营费用和本企业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如有)等类型。

2.企业管理费的计提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合伙企业每年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为:每年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收取管理费。即:

年度管理费=实际投资金额×百分之二(2%)。

首年管理费应于基金设立当年支付,其后年度的管理费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开始前的叁拾(30)日内支付。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按照实际天数占该年度全年天数的比例计算。即: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实际投资金额×百分之二(2%)×(实际天数/365)。

在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情况下,如合伙企业已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超过上述计算结果,则普通合伙人应在可计算出该年度管理费后拾伍(15)日内向合伙企业返还超过上述计算结果部分的管理费。

3.企业运营费用:

(1)开办费,指合伙企业筹建阶段直至完成中基协备案登记期间之组建、设立相关的费用,包括筹建费用,法律、会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等;

(2)合伙企业投资相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其评估、获取、持有、管理及退出投资所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税务、中介及其他第三方费用;其中能够由投资组合公司承担的,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使投资组合公司承担;

(3)为项目投资而组建投资持有实体所发生的费用中应由合伙企业分担的部分;

(4)管理费;

(5)合伙企业运作之必须的法律、会计和审计、税务、评估及其他第三方顾问费用;

(6)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7)合伙人会议、投资委员会会议费用;

(8)根据会计准则应记为非经常性损益的费用和支出;

(9)政府部门对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合伙企业交易和运作所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10)合伙企业为维持合法存续而发生的登记、备案、年检等工商、审计、税务相关的费用;

(11)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由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发起或针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或其现有或前管理人员、雇员、合伙人、顾问、代理人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的费用,与该等诉讼、仲裁或程序相关的律师费,以及行使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的成本;

(12)合伙企业向受补偿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补偿,或合伙企业应付的保险费;

(13)合伙企业清算、解散相关的费用;

(14)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合伙企业而发生的,与合伙企业的业务和运营有关的费用。

(十一)可分配资金的分配时间;

1.本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可分配资金,由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2.在本企业经营期限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提前清算的更早时间,在清偿对外负债(如有)、扣除企业管理费及企业运营费用后,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确定分配方案,并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十二)可分配资金的分配顺序;

项目退出后,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先核算管理费确定该项目可分配资金,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第2款约定计提管理费后再进行资金分配。对于本企业的其他收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本企业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按财务年度及各个项目的投资情况对本企业的可分配资金,应按以下顺序依次分配:

1.首先返还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

2.然后就每个合伙人取得的约定的可分配金额,在以上约定分配之后的余额,按如下规则进行分配:

(1)执行事务合伙人享受投资项目30%的收益分配。

(2)剩余的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给每个合伙人。

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形式

1.本企业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上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无法以现金形式分配的,经合伙人会议表决一致通过,可通过其他形式。

2.非现金分配的标的在视同转换为现金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十三)经营亏损承担;

1.本企业清算时如果出现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承担(即如本企业实缴出资总额已缴足,清算亏损为清算时本企业的净资产总额<全体合伙人的承诺出资总额4010万元-已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的分配款金额;如本企业实际缴付出资额少于4010万元,清算亏损为清算时本企业的净资产总额<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总额-已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的分配款金额)。

(十四)企业债务;

本企业涉及到的债务,如应付职工薪酬(如有)、应交税金、应付红利和其他应付款等,应先以本企业财产偿还。当本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五)合伙事务执行;

1.本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聘请湖州赛泽基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企业的管理人。

2.本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聘请湖州赛泽基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重新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本企业合伙事务。

4.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按照本协议第二十条规定的方式承担,债务责任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就执行本企业合伙事务的相关事项制定合理的规则,为本企业利益最大化服务。

6.合伙事务的信息披露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及时完整地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披露相关信息。

(十六)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应设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共设3席,由湖州赛泽基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委派1名成员,有限合伙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委派1名成员,另一位成员由方刚担任。在退出决策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须全部3席均通过方为有效;在投资及其他决策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须2席均通过方为有效。

(十七)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为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出席合伙人会议。

2.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的7日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同时提供审议事项足够的背景和信息,以便合伙人能作出决定,不得讨论未经通知的事项);对于临时会议,则应在会议召开的3日前通知上述事项;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召开合伙人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要求的限制,以便合伙人会议及时召开。

4.本企业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表决可以通过传真等书面通讯方式进行。

5.除另有约定外,以下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同意:

(1)除本协议授权普通合伙人修改的内容外,修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2)普通合伙人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

(3)普通合伙人减少对本企业的出资;

(4)清算报告的通过;

(5)审议通过本企业财务状况的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6.对上述事项中,均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对于需要合伙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做出合伙人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十八)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本企业其他有限合伙人,也可以向满足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转让其在本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十九)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1.经合伙人大会决议通过,本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二十)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二十一)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企业或有限合伙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赔偿本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3.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1)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新能源、储能、新材料类高新技术行业契合目前国内产业发展格局,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赛泽基业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系专业从事股权投资的投资机构,公司本次与赛泽基业共同投资设立杭州斯涵,有利于依托赛泽基业专业的管理运营经验,进一步优化公司新型材料业务板块的产业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协助公司战略转型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设立杭州斯涵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且公司作为杭州斯涵之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杭州斯涵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整体投资风险可控,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或风险。本次对外投资预计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新增关联交易,亦不会产生对外担保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未完成基金备案等相关手续,如遇不可抗力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无法完成基金备案等相关设立手续的风险;

2、股权投资业务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方案及投资标的经营管理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3、本次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尚需按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组建相应的经营团队,团队人员配置的情况可能会对未来的经营发展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2、《杭州斯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3、杭州斯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50

转债代码:113030 转债简称:东风转债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转股情况:截至2022年9月30日,累计共有284,000元“东风转债”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46,611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股本总额1,334,400,000股的0.0035%。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2年9月30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295,044,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99.90%。

● 本季度转股情况: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共有64,000元“东风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12,900股。

一、东风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东风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49号)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953,280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29,532.80万元,期限六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二)东风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6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29,532.8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债简称“东风转债”,转债代码“113030”)。

(三)东风转债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东风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6月3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价格为6.90元/股。

东风转债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1、因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90元/股调整为6.7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6月23日起生效;

2、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75元/股调整为6.4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5月27日起生效;

3、因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45元/股调整为6.4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11月12日起生效;

4、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40元/股调整为4.9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5月23日起生效。

二、东风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累计共有284,000元“东风转债”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46,611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股本总额1,334,400,000股的0.0035%。其中,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转股的金额为64,000元,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12,900股,占本次可转债转股前公司股本总额1,334,400,000股的0.00097%。

截至2022年9月30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295,044,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99.90%。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四、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4-88118555

特此公告。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