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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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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回购进展公告

2022-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2-086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10月29日,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有关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发布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号)及2021年11月3日发布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71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A股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2年9月,公司未实施股份回购。截至2022年9月月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A股股份67,786,9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822%,购买的最高价为人民币4.01元/股、最低价为人民币3.48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52,567,452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既定的本次A股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股份回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2-087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柳州文昌路证券营业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优化营业网点布局,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决定撤销柳州文昌路证券营业部,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和《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的相关要求,妥善处理客户资产,结清证券业务并终止营业活动,办理工商注销等相关手续,并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2-088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0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2506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余磊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1人,副董事长张军先生、董事王琳晶先生、董事洪琳女士、董事杜越新先生、董事胡铭先生、董事雷迎春女士、董事马全丽女士、董事邵博女士、董事李雪玲女士、独立董事廖奕先生、独立董事袁建国先生、独立董事何国华先生、独立董事孙晋先生、独立董事武亦文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戚耕耘先生、监事余皓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诸培宁女士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成员调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1、议案3、议案4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丹、白宝宝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