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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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12 证券简称:澳华内镜 公告编号:2022-044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0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133弄66号澳华内镜大厦十楼北京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康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11人,董事周瑔先生因有其他公务安排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施晓江先生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夏青、郭珣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