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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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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13 证券简称:天臣医疗 公告编号:2022-061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臣医疗”)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20号)同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62元/股,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372,4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额)人民币48,605,308.54元,本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3,794,691.46元。

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9月23日全部到账,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天运[2020]验字第90052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并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已将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512902598210403,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变更为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天臣医疗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2022年8月12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新设立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32250198823600005700”),并于2022年8月16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512902598210403”)已注销,原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失效,原募集资金账户的本金及利息已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户。

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银企之间合作,同意把2022年10月9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新设立的一般账户转为募集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募投项目“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的资金,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89010078801100004892,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继续保留,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陈望宇先生在原有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间行使存放额度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副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天臣医疗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部办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天臣医疗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0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存款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2020319001036137,截至2022年10月10日,专户余额为156,781,350.7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有开、濮宋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