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85证券简称:京泉华公告编号:2022-080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一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10月14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桥路10号京泉华科技产业园1号楼2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立品先生
6、会议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公司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79,481,7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1565%。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178,454,450股的44.5390%。
(2)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7,682,9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0461%。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178,454,450股的32.3236%。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1,798,7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104%。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178,454,450股的12.2153%。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公司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6,004,9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8916%。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178,454,450股的8.9686%。
(2)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178,454,450股的0.0000%。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6,004,9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8916%。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178,454,450股的8.968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475,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
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999,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1%;
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475,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
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999,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1%;
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475,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
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999,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1%;
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19,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5%;
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999,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1%;
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拟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19,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5%;
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999,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1%;
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拟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19,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5%;
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999,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1%;
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拟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李童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2885证券简称:京泉华公告编号:2022-081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9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25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除此之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核查,前述25名核查对象的股票买卖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之前,并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885证券简称:京泉华公告编号:2022-082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深圳工信局”)下发的《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2〕2号)的有关规定,2022年度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资助项目(第一批)已经完成项目初审、数据审核、社会公示等环节。近期,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2022年工业企业扩大产能奖励项目资助款人民币335万元整,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6.81%。此项补助与收益相关并计入2022年度损益。本项补助资金为现金形式,不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不具有可持续性。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公司公司获得的上述补助款确认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335万元。
2、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规定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因此,公司拟将上述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3、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政府补助的取得,预计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约为人民币335万元,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4、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上述政府补贴最终的会计处理,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相关信息均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披露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有关补助的申请文件及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0月15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0595号
致: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9月27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桥路10号京泉华科技产业园1号楼201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张立品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9,481,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39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7,682,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23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2年10月1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1,798,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5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6,004,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8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含视频参加,下同)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9,475,85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999,04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1%;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情形。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提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9,475,85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999,04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1%;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情形。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9,475,85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999,04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1%;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情形。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1,819,8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999,04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1%;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拟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提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1,819,8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999,04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1%;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拟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1,819,8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999,04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1%;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拟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王 萌
经办律师:李 童
2022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2885 证券简称:京泉华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二〇二二年十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方案主要条款与公司2022年9月27日公告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一致。
风险提示
一、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二、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泉华”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的参与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101人(不含预留部分),其中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4人,具体参与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参与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67.351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267.351万份,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京泉华A股普通股股票,合计不超过154.555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18,000万股的0.86%。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六、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预留35.405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总数的22.91%,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18,000万股的0.20%。上述预留份额暂由公司董事长张立品先生代为持有,张立品先生不享有该预留份额对应的权益(该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及表决权)。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含预留部分)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8.20元/股,为公司回购股票均价(16.18元/股)的50.68%。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标的股票的比例分别为30%、30%、40%,各期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目标和持有人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亦可在存续期届满前,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展期,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十一、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计划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表决权及权益处置等工作。
十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十三、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十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 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旨在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的持有人包括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合计不超过101人(不含预留部分),具体参与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参与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67.351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267.351万份,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的参与对象合计不超过101人,其中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4人,认购总份额不超过170.560万份,占本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13.46%;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认购总份额不超过806.470万份,占本计划总份额的比例预计为63.63%;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置预留份额290.321万份,占本计划总份额的比例预计为22.91%。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
注:1、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参与对象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预留份额290.321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总数的22.91%。上述预留份额暂由公司董事长张立品先生代为持有,张立品先生不享有该预留份额对应的权益(该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及表决权)。预留份额在被授予前不具备与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相关的表决权,不计入持有人会议中可行使表决权份额的基数。考虑到代持预留份额对张立品先生产生资金占用影响,因此预留份额持有人认购出资额为预留受让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
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参与对象及解锁条件等,下同)由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预留份额的参与对象可以为已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人员,亦可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员工,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预留份额适用于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同的锁定期。若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该预留份额仍未完全分配,则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剩余份额及对应公司股票权益的处置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与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调整后,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67.351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267.351万份,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京泉华A股普通股股票。
2021年3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2021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13);2022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次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2022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暨回购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截至2022年8月3日,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545,55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86%,最高成交价25.952元/股,最低成交价11.80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25,001,081.50元(不含交易费用)。至此,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由原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154.555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18,000万股的0.86%。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及其合理性说明
(一)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含预留部分)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8.20元/股,为公司回购股票均价(16.18元/股)的50.68%。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合理性说明
公司专注于电子制造行业,是集磁性元器件、电源类产品的生产及组件灌封、组装技术于一体的解决方案提供者。当前行业竞争激烈,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增加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难度。公司需要加大技术和研发投入,加强公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产品议价能力,因此留住具有专业能力、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是公司面临的迫切问题。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参加对象把控着公司治理及战略方向或承担着重要工作,对公司的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在现有的薪酬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并以此提升核心管理团队与骨干员工对公司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更好地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充分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应对人才流失风险,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使得员工享受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考量公司当前面临的人才竞争状况、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费用成本及核心团队的参与意愿等因素,将购买价格定为8.20元/股,该定价方式将提高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积极性,同时本次持股计划也设置了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考核要求及分期解锁机制,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要求;员工持股计划内在的激励机制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积极正面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要求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账户,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五)公司将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六)公司将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6.6.7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分三期解锁,具体如下:
■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合理性、合规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要求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某一考核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该期未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在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择机出售,按照当期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的孰低金额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属于公司。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持有人个人当期实际解锁份额=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份额×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当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持有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能解锁的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由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重新分配或择机出售。若重新分配给本计划原持有人或其他符合本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单一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由受让人返还该员工对应原始出资金额。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若将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在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择机出售,按照当期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的孰低金额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属于公司。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持有人会议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持有人会议审议内容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持有人自愿放弃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外);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计划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
9、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使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银行利息、公司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现金资产)购买公司股票或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等;
10、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此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并豁免通知时限要求。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在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预留份额未明确持有人前,不享有在持有人会议上的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延长等规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在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提议后,应在20日内召集持有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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