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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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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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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定价提示性公告以披露定价为主,不再强制要求披露受让方,提高信息披露简明性、针对性,这也与现行实践情况基本一致,体现了本次制度修订的适应性。此外,取消认购邀请书发出至报价截止的时间间隔等,以便利交易达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三是适用范围扩展至存托凭证。前期制定规则时未纳入存托凭证转让的情形,基于现有实践情况,本次将存托凭证纳入适用范围。

整体来看,本次制度修订对询价转让制度的其他内容基本未做调整,相关市场主体仍应遵守受让方资格、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询价对象数量、受让方锁定期等规定。

询价转让是科创板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实施细则》于2020年7月发布实施。制度运行两年多来,截至记者发稿,共有25家科创板公司的股东完成37单询价转让,总成交金额逾200亿元。

2020年7月,中微公司两批股东“试水”询价转让,出让公司2.66%股份,成交额达17.65亿元,为首单询价转让;2022年6月,中望软件4个员工持股平台与2名达晨系创投股东合计询价转让公司6.31%股份,为单次转让比例最高;西部超导、新风光股东已三次采用询价转让,系目前适用次数最多的公司;澜起科技多个股东通过询价共同转让公司4.99%股份,成交额高达29.44亿元,最终26家机构获配,成交金额最高、受让机构数量最多。从实践效果看,询价转让制度在促进早期投资人和长期投资者有序“接力”、缓解二级市场压力、优化投资者结构、维护科创板市场稳定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上交所表示,将持续评估完善科创板监管制度,不断优化市场生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共同推动科创板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