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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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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公告

2022-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2-073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元亨”或“发行人”、“公司”)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利元转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1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交所(http://www.sse.com.cn/)公布的《实施细则》。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原股东优先配售特别关注事项

(1)原股东优先配售均通过网上申购方式进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证券,不再区分有限售条件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原则上原股东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配售,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清算交收及进行证券登记。原股东获配证券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证券。

本次发行没有原股东通过网下方式配售。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同为2022年10月24日(T日),所有原股东(含限售股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26499”,配售简称为“利元配债”。

(2)原股东实际配售比例调整。本公告披露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0.010795手/股为预计数,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T日)前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原股东应按照该公告披露的实际配售比例确定可转债的可配售数量,请投资者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仔细核对其证券账户内“利元配债”的可配余额,作好相应资金安排。

(3)发行人现有总股本88,000,000股,原股东全部可参与优先配售。其中,公司独立董事陆德明、闫清东及刘东进承诺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上述承诺已在《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2、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2年10月24日(T日),网上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2022年10月24日(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2022年10月27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5、2022年10月25日(T+1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22年10月25日(T+1日),根据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6、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10月2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能够认购中签后的1手或1手整数倍的可转债,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手。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7、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自2020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8、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认购金额不足95,000.00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95,000.00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28,500.00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9、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10、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11、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可能因发行人经营管理或者财务状况等因素而出现下调,继而影响可转债的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跟踪评级报告。

13、可转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转股价格、赎回以及回售条款、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市场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情况较为复杂,可能出现跌破发行价、价格大幅波动、与投资价值相背离,甚至交易价格低于面值等情况。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14、参与科创板可转债的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进行买入或卖出操作。但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不能将其所持科创板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因自身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而导致其所持可转债无法转股所存在的风险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15、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全部来源于新增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两个部分

1、向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26499”,配售简称为“利元配债”。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0.79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转换成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10795手可转债。

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2)原股东持有的“利元亨”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

2、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申购简称为“利元发债”,申购代码为“718499”。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000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利元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利元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重要提示

1、利元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066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利元转债”,债券代码为“118026”。

2、本次发行95,000.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9,500,000张,950,000手,按面值发行。

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

4、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利元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利元亨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0.79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26499”,配售简称为“利元配债”。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原则取整。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5、基于目前发行时间安排,截至股权登记日(T-1日),发行人总股本88,00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950,000手。

6、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申购代码为“718499”,申购简称为“利元发债”。每个账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上限是1,000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7、本次发行的利元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利元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8、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9、投资者务请注意公告中有关“利元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票面利率、申购数量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0、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利元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本公告仅对发行利元转债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作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利元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利元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22年10月20日(T-2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2、投资者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率波动导致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13、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5,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9,500,000张,950,000手。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2年10月24日至2028年10月23日。

5、票面利率

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2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10月28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4月28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8年10月23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9、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218.9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后的股份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现有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信用评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利元亨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稳定。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15、资信评估机构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6、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7、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2022年10月24日(T日)。

18、发行对象

(1)公司原股东: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其中,公司独立董事陆德明、闫清东及刘东进承诺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上述承诺已在《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2)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4)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19、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20、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21、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利元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利元转债将于上市首日开始交易。

22、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认购金额不足95,000.00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95,000.00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28,500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原股东优先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及包销金额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3、上市安排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24、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独立董事陆德明、闫清东及刘东进承诺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上述承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一)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利元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1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0.79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10795手可转债。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88,000,000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950,000手。

(二)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配售代码为“726499”,配售简称为“利元配债”。

认购1手“利元配债”的价格为1,0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利元转债,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利元配债”的可配余额。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原股东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原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数量,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三)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三、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一)发行对象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利元转债总额为人民币9.50亿元。本次发行的利元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三)申购时间

2022年10月24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内,即9:30-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四)申购方式

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五)申购规则

1、申购简称为“ 利元发债”,申购代码为“718499”。

2、申购价格为100元/张。

3、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手(10张,1,000元),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000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申购及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

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利元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利元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5、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6、投资者在2022年10月24日(T日)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六)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2022年10月24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到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七)配售规则

2022年10月24日(T日)投资者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与网上发行总量(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确定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

1、当网上申购总量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

2、当网上申购总量小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部分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确定的方式处理;

3、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数量。

(八)配号与抽签

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数量。

1、申购配号确认

2022年10月24日(T日),上交所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申购配号,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22年10月25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投资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2年10月25日(T+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2年10月25日(T+1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上交所于当日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2年10月26日(T+2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数量

2022年10月26日(T+2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利元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1手(10张,1,000元)可转债。

(九)中签投资者缴款程序

2022年10月26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认购资金,能够认购中签后的1手或1手整数倍的可转债,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放弃认购可转债的处理方式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上交所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在申购后、配号前对相应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10月28日(T+4日)刊登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结算与登记

2022年10月27日(T+3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上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本次网上发行利元转债的债权登记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中签结果进行。

四、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五、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认购金额不足95,000.00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95,000.00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28,500.00万元。

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22年10月21日(T-1日)在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内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

名称: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俊雄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4号

联系电话:0752-281923

联系人:高雪松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行):景忠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联系电话:010-85127979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2-074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网上路演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066号文同意注册,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元亨”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9.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和发行公告已刊登于2022年10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利元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情况和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就本次发行举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一、网上路演时间:2022年10月21日(周五)10:00-11:00

二、网上路演网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参加人员:发行人管理层主要成员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

发行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0日

股票简称:利元亨 股票代码:688499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摘要

(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4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二〇二二年十月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所持本次可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如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可转债持有人将不能将其所持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设置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有条件赎回条款,到期赎回价格为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有条件赎回价格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如果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所持可转债面临赎回的情况下,考虑到其所持可转债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若公司按事先约定的赎回条款确定的赎回价格低于投资者取得可转债的价格(或成本),投资者存在因赎回价格较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设置了回售条款,包括有条件回售条款和附加回售条款,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如果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满足回售条款的前提下,公司可转债持有人要求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公司将面临较大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兑付资金压力并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或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风险。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发行可转债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利元亨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稳定。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的兑付风险。

四、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下游锂电池行业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锂电池领域设备,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77,656.68万元、118,939.97万元、213,679.07万元和153,577.6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46%、84.03%、91.89%和88.39%。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推动和技术的更新迭代,新能源汽车快速普及,新兴消费电子需求快速增长。锂电池企业不断扩张产能,带动了锂电池制造设备需求高速增长。

随着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扶持力度逐渐减弱,从推广阶段进入成熟阶段,未来动力锂电池行业也将随之进行结构性调整,技术落后的锂电池产能将逐步淘汰;此外,消费电子行业亦存在周期性波动的风险。若公司不能持续与下游技术先进的锂电池保持紧密合作,保持优质的客户群体,下游锂电行业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项目产能消化及盈利未达预期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及前次IPO募资投项目的建设时间和达产时间存在重合,两次产能全部达产规划收入合计为39.46亿元,是最近一年已实现收入的1.69倍。在确定两次募投项目时,公司审慎地考虑市场发展状况、行业竞争情况、客户实际需求、公司的技术实力等因素,并对产业政策、项目进度等因素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募投项目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周期长且环节多,建设过程中如果下游市场需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竞争力下降,未能与主要客户保持持续稳定合作且新客户开拓不力,影响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导致募投项目产能过剩的风险。

本次募投规划产品以锂电整线居多,最近两年及一期,公司的锂电池整线毛利率较低,随着批量化生产和专机自制率提升,毛利率已有所回升。若规模化生产后,降本措施未达预期,成本不能随之下降,公司整线产品毛利率会受到一定影响,导致本次募投项目存在盈利未达预期的风险。

2、新增长期资产折旧摊销风险

公司前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大额长期资产的投入,全部投入使用后预期每年新增折旧摊销金额约为6,667.18万元,较最近一年计入成本的折旧摊销金额相比增幅较大。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建设期和投产初期,新增折旧摊销费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两次募投新增产能未能完全消化或者项目收益不达预期,公司将面临由于折旧摊销大额增加而导致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三)锂电池制造设备业务结构变动风险

1、收入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公司销售锂电池制造设备包括专机和整线。其中,整线设备占比明显提升,最近三年占锂电池制造设备收入比例分别为15.07%、9.82%和4.32%,最近一期占比为29.40%。2019年至2021年,锂电设备销售中以专机设备为主,公司为实现锂电池全产业链的全覆盖,不断延伸锂电专机的产品布局,积极开发电芯装配、电芯制造等其他环节锂电设备产品,基本实现锂电池产业链的全覆盖。同时,公司持续销售锂电整线设备,积累了较多整线交付经验和较强的技术优势。整线采购交付能够帮助锂电厂商快速掌握相关经验、保证产线快速投产的优势,符合其大规模快速扩产的需求,因而近几年锂电整线需求大幅增加。随着公司整线产品的推广和验收,2022年1-6月公司锂电整线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增幅较大,较最近一年增长25.08个百分点。

与专机相比,整线产品验收周期较长、客户定制化属性更强且公司的生产销售经验较少,若公司的整线产品未能大量得到市场验证,公司存在整线业务收入下降进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锂电池整线设备毛利率分别为64.38%、19.55%、10.00%和25.62%,低于报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要原因是该时期下游对整线采购尚未形成规模化的采购,且不同客户整线设备的工序、技术以及后续整改要求差别较大,导致定价和毛利率差异均较大。未来随着下游锂电厂商对整线设备需求增加、公司募投项目达产,锂电池整线销量提升将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影响较大。若公司的整线产品未能标准化、规模化,整线设备毛利率仍然较低,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四)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121.48万元、-11,808.26万元、1,229.61万元和1,552.76万元。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且下游行业多采用分阶段付款和票据结算,销售回款进度滞后于产品的销售进度,而原材料和人员支出等投入相对前置,导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较小或为负。此外,公司预计未来锂电整线收入规模及占比有所增加。与专机产品相比,锂电整线产品验收周期较长,增加采购付款及销售收款的错配程度,存在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进一步降低的风险。随着公司订单规模大幅增长,排产规模扩大,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仍存在为负的风险。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小或为负,会造成公司短期内存在较大运营和偿债资金缺口,可能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五)客户集中度较高、客户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含同一控制下企业)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79%、86.42%、95.47%和86.17%,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

2019-2021年,公司对第一大客户新能源科技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44%、70.28%和85.41%,收入占比较高,公司对其他各客户收入占比均较低。2022年1-6月,公司对新能源科技收入占比下降至46.36%,对当期第二大客户国轩高科和第三大客户比亚迪收入占比分别为13.85%和12.08%,与第一大客户收入占比差距缩小。

最近三年,公司对新能源科技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主要原因是:公司发展历史较短,早期规模及产能较小,为了在核心产品、核心技术工艺形成并建立持续的竞争优势,战略上选择优先服务新能源科技等消费锂电龙头客户,同时公司保持与宁德时代、比亚迪等动力锂电领域知名客户的合作。2021年起,动力锂电进入新一轮扩产潮,设备需求旺盛,公司积极开拓动力锂电领域,凭借在消费锂电积累的相似先进技术、工艺经验以及持续的研发投入获取大量动力锂电订单。蜂巢能源、国轩高科、比亚迪等动力锂电领域客户与公司在电芯装配线、叠片机、仓储物流线等优势产品等方面达成大规模持续的合作。动力锂电订单金额较大且逐步实现交付验收,公司对新能源科技收入占比下降,但仍保持持续稳定的合作。

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且动力锂电客户收入占比明显上升,如果主要客户经营战略发生调整或其他重大变动,减少设备资产的投入,或公司未能在动力锂电领域保持持续较强的竞争优势,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获得订单,且公司不能持续开拓新的客户,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具体内容参见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之“(二)本次发行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六、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情况

(一)持股 5%以上的股东认购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2021年12月31日,除控股股东利元亨投资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单独或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利元亨投资出具的本次可转债认购及减持的承诺,该股东将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承诺内容如下:

“1.本单位承诺将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成功认购,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及可转债交易的规定,自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作出减持发行人股票或可转债的计划或安排。

2.本单位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接受承诺约束。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本承诺函出具之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承诺将自动适用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周俊雄、周俊杰、卢家红、高雪松、杜义贤、黄永平及苏增荣承诺将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并出具了本次可转债认购及减持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将将直接认购或/和通过持股平台间接认购本次可转债。若成功认购,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及可转债交易的规定,自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作出减持发行人股票或可转债的计划或安排。

2.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接受承诺约束。若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本承诺函出具之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自动适用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陆德明、闫清东及刘东进出具的承诺,该等董事承诺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95,000万元(含95,000万元)。

(三)证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价格

按债券面值发行。

(五)预计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不超过95,000万元(含9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93,993.44万元。

(六)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七)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发行对象包括:

(1)公司原股东: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其中,公司独立董事陆德明、闫清东及刘东进承诺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上述承诺已在《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2)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4)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八)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自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28日。

(九)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预计为1,006.56万元,具体包括:

注: 以上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各项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十)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

本次发行的主要日程安排以及停复牌安排如下表所示:

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遇重大事项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公司将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本次可转债发行承销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不进行停牌。

(十一)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上交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十二)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可转债无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条款

(一)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三)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2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四)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10月28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4月28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8年10月23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息)。

(五)评级情况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利元亨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稳定。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六)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券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公司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⑥公司拟修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⑦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七)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18.9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交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九)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一)还本付息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三)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五)资信评级机构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七)本次可转债的收款银行

五、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次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1、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次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2、同意《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3、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4、发行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六、发行人违约情况

(一)违约事件

根据《受托管理协议》,本次可转债项下的违约事件如下:

第一项:在本期可转债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第二项: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第一项所述违约情形除外)且将对发行人履行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转债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在上述通知所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予纠正;

第三项:发行人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担保以致对发行人就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等情形以致对发行人就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第四项: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第五项: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发行人在《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期可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第六项: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发生其他对本期可转债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违约责任

《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违约事件发生时,受托管理人行使以下职权

(1)在知晓该行为发生之日的五个交易日内告知全体可转债持有人;

(2)知晓发行人发生第一项违约事件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会议决议规定的方式追究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发行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等有关法律程序;在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无法有效召开或未能形成有效会议决议的情形下,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可转债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3)知晓发行人发生第二至六项违约事件的,并预计发行人将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

2、加速清偿及措施

(1)如果发生《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一违约事件且该等违约事件一直持续30个连续交易日仍未得到纠正,可转债持有人可按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形成有效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期可转债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2)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采取了下述救济措施,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有关取消加速清偿的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①受托管理人收到发行人或发行人安排的第三方提供的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所有到期应付未付的本期可转债利息和/或本金、发行人根据《受托管理协议》应当承担的费用,以及受托管理人根据《受托管理协议》有权收取的费用和补偿等;或

②《受托管理协议》所述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可转债持有人通过会议决议的形式豁免;或

③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同意的其他措施;

(3)本条项下可转债持有人会议作出的有关加速清偿、取消或豁免等的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网络、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可转债持有人(或可转债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违约事件发生时,发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发行人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争议解决机制

《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受托管理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机构的关系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要求,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保荐机构通过安排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截至2022年6月30日,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508,901股,合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58%。

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节 发行人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股本总数为88,000,000股,其中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未包含转融通借出股份1.2900万股。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本节的财务数据及有关说明反映了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及附注的主要内容,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本募集说明书所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以获取全部的财务资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及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标准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并对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股东/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1566274_G01号”和“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61566274_G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除特别说明外,本募集说明书中2019-2021年的财务信息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基础。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已于2022年8月24日公告,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