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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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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2-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950 证券简称:德固特 公告编号:2022-066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0日以电子邮件、书面、电话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由董事长魏振文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刘汝刚、崔建波、李环玉回避表决,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刘汝刚、崔建波、李环玉回避表决,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推进和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7)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但如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8)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一直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刘汝刚、崔建波、李环玉回避表决,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69)。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300950 证券简称:德固特 公告编号:2022-067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0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书面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俊美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300950 证券简称:德固特 公告编号:2022-068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独立董事邢聪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邢聪明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邢聪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邢聪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邢聪明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公司拟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本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未有擅自发布信息的行为。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邢聪明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邢聪明先生,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执业律师,拥有基金从业资格,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法学及交通运输专业(双学位),本科学历。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在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2013年4月至2016年6月,在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16年4月至2019年12月,在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在上海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风控总监;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在山东展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风控总监;2021年月11至今,在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21年10月至今,在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三、征集事项

(一)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2年11月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8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滨州路668号

邮政编码: 266300

联系电话:0532-82293590

联系传真:0532-8229359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邢聪明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邢聪明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注:此授权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止。

证券代码:300950 证券简称:德固特 公告编号:2022-069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已于2022年10月20日召开,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11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0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2)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形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东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4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2年11月4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青岛胶州市滨州路668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二)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特别强调事项

1、上述议案1、2和3均属于特别表决议案,须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2、第1、2、3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2)、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股票账户卡;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需在2022年11月10日16:00 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股东须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3),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以便登记确认(信封须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2年11月10日9:30至11:30,14:00至16: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信函登记地址:公司证券部,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讯地址:青岛胶州市滨州路668号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266300;

传真号码:0532-82293590。

4、注意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 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前来公司须遵守公司所在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会议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宝江

联系电话:0532-82293590

传 真:0532-82293590

电子邮箱:dorightzqb@doright.biz

通讯地址:青岛胶州市滨州路668号

邮政编码:266300

2、会议费用: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3、若有其他事宜,另行通知。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附件3、《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0950

2、投票简称:德固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如没有做出明确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单位(本人)承担。

注:填写表决意见时请在各议案相对应的表决意见栏中打“√”,同一议案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中的任一项意见表决,选择多项表决意见的则该表决票无效。

1.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盖章):

(自然人股东须签名、法人股东及有限合伙企业股东须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委托人股东账号:

4.委托人持股数量:

5.受托人签名:

6.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7.委托日期:2022年 月 日

备注: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委托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附件3: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注:

1、请用正楷字填上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相同)。

2、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2022年11月10日16:00之前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到公司,并通过电话方式对所发信函或传真与本公司进行确认。

3、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在“发言意向及要点”栏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及要点,并注明所需的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本参会股东登记表上表明发言意向及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4、上述股东参会登记表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300950 证券简称:德固特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二二年十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6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000万股的1.073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01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48人。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6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000万股的1.073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规定发生变化的,则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0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0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8.94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10.01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 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率,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营业收入增长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相比2021年,2022-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30%、40%,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60%、70%,两个条件需满足其中之一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10月20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16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7.78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2年10月20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6.3178%、25.0189%、26.8912%(采用创业板综近一年、两年、三年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0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2年11月中旬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失效作废: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失效作废: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因退休不再返聘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调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后及时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后及时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归属权益继续有效,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