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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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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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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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1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事宜,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新能源汽车传动齿轮、商用车自动变速器齿轮、高速低噪传动部件实验室等建设项目以及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2022年1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13573);2022年1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3573号];2022年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回复的公告》,并将相关回复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在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将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万元(含本数)”调减为“不超过人民币198,850.00万元(含本数)”,原发行方案中其他内容不变。
2022年8月8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2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18号)。
2022年10月18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承销总结及相关文件已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过。截至2022 年9 月29 日止,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72,705,667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88,499,992.4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62,779,452.65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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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30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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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长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佩群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慧英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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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吴长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佩群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慧英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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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72 证券简称:双环传动 公告编号:2022-106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4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于2022年10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亲自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长鸿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72 证券简称:双环传动 公告编号:2022-107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4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于2022年10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亲自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东坡主持,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72 证券简称:双环传动 公告编号:2022-109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18号),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72,705,66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988,499,992.45元,扣除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发行费用总额为25,720,539.8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62,779,452.65元。
2022年9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514号)。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集中管理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开户银行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文件等。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双环传动(嘉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环研传动研究院(嘉兴)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玉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及上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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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将桐乡工厂高精密新能源汽车传动齿轮数智化制造建设项目、高速低噪传动部件实验室项目募集资金款项划转至对应的专用账户,待公司履行相关内部程序审议通过后,将相关资金划款至子公司开立的对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启动使用。
3、银行账号33050166723509988888的开户银行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银行存在差异,由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管辖,监管协议由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署,账号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指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开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玉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阳、张铁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双环传动(嘉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环研传动研究院(嘉兴)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阳、张铁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72 证券简称:双环传动 公告编号:2022-108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