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26 证券简称:中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7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10号)核准,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494.70万股。每股发行价13.8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6,513,83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4,977,982.6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15日划至指定账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2月15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20)3313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于2021年1月13日分别与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鉴于“高端分立器件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单晶硅片项目”、“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晶新材料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晶新材料”),本公司与中晶新材料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使用。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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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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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高端分立器件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单晶硅片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已全部按计划投入使用完毕,为方便账户管理,近日公司完成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其中,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陵路支行(账号:201000263123448)结余利息674.41元、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陵路支行(账号:201000263731256)结余利息120,843.69元全部转入基本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3.11条规定:“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6.3.10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并将结余利息补充流动资金无需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开户银行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陵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销户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