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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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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2-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眼科”、“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2085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6,00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7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将于2022年10月24日(T日)分别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

本次发行适用于2021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1﹞212号),请投资者关注相关规定的变化。

本次发行价格50.8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62.63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9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47.75倍,超出幅度为31.16%,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年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后,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65.00元/股(不含65.00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将拟申购价格为65.00元/股,且拟申购数量小于1,720万股(不含1,720万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65.00元/股,拟申购数量为1,720万股,且申购时间同为2022年10月19日14:01:18:681的配售对象中,按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排列将2个配售对象予以剔除。以上过程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101,040万股,约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总量10,045,680万股的1.01%。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0.88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2年10月24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3、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为50.88元/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首发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300.0000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4、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5、 本次发行价格50.8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55.9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53.4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3)62.6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4)59.8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284.93亿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2]361Z0300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0,638.52万元、45,491.91万元。发行人于2022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085号文予以注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满足在招股书中明确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6、本次发行价格为50.88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卫生业”(Q83),截至2022年10月1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卫生业(Q83)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7.75倍。

本次发行价格50.8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62.63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9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超出幅度为31.16%,有以下四点原因:

①全国连锁布局具备先发优势及规模效应,专注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主要业务指标均位居行业前列

作为在国内占据领先市场地位的大型民营眼科专科连锁医院集团,发行人已建立覆盖八大眼科亚专科科室及眼视光的眼科全科诊疗服务体系,植根福建,辐射全国。截至2022年9月末,发行人已开设57家眼科专科医院,覆盖17个省及46个城市,辐射国内华东、华中、华南、西南、华北等广大地区。与行业内大型综合医院的眼科及众多区域性的民营眼科专科连锁医院相比,发行人凭借其在区域运营积累的医疗服务实力、管理运营经验和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已实现从区域运营到全国连锁的跨越,在国内眼科诊疗服务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通过市场占有率的提升构筑起先发优势。发行人全国布局的业务规模以及集团化的统一管理模式在技术引进、设备采购、人才引进、营销推广、资金使用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规模效应。此外,在连锁扩张的路径上,发行人深耕国内主要经济发达地区的重点人口聚集中心,充分利用自身相较于区域性民营眼科专科连锁医院所特有的标准化、体系化运营管理经验和优质品牌影响力,以及相较于当地公立医院在资金、技术方面具有的优势,专注打造差异化竞争。2021年度,发行人年门诊人次达167.14万人次,实施眼科手术的手术眼数达29.28万眼,主营业务收入30.07亿元,在分院数量、年诊疗人次、眼科手术量、收入等多个维度居行业领先地位。

②以全国眼科诊疗领域服务能力领先的单体医院厦门眼科中心为基石,推广领先的诊疗技术及业务水平,加速推动全国医疗网络建设

发行人下属医院厦门眼科中心于2004年获评国家三级甲等专科医院,是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眼科)建设单位、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并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和福建省眼表与角膜病重点实验室。厦门眼科中心已建立眼科全科诊疗服务体系,学科建设科学、合理,各学科专家团队强大,具有高水平坚实的眼科临床诊疗技术实力和广泛学术影响力。作为国内疑难眼病诊治中心,厦门眼科中心主要业务指标在全国民营单体眼科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其中近视、白内障复明手术量、角膜移植手术量位居全国民营医院前列。立足于厦门眼科中心国内领先的诊疗实力和丰富的医院管理运营经验,发行人以连锁运营的模式向其集团内其他医院输出统一且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和成熟的运营模式,确保了异地扩张过程中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诊疗体验的一致性。厦门眼科中心同时也为集团内其他医院提供临床指导、技术支持以及疑难眼病会诊支持。发行人借助厦门眼科中心在福建省内建立的优质口碑和品牌影响力,在全国连锁布局过程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为未来持续的异地复制打下了坚实基础。

③具备全面眼科诊疗实力及顶尖眼科专家团队,构筑雄厚学科实力壁垒并积极探索眼科前沿技术,成熟的“医教研”体系带动创新能力持续提升

发行人具备全面的眼科诊疗实力,覆盖了包括白内障、屈光、眼底、斜弱视及小儿眼科、眼表、青光眼、眼眶和眼肿瘤、眼外伤在内的眼科八大亚专科及眼视光专科,提供眼科全科诊疗服务。发行人以眼病诊疗为发展基础,积累了丰富的眼科疾病临床诊疗经验,在复杂眼科疾病诊疗领域实力突出。此外,发行人拥有实力强大的眼科专家团队,汇聚黎晓新、赵堪兴、葛坚、刘祖国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眼科学界专家,构筑了雄厚的学科实力壁垒,形成成熟的“医教研”体系并持续加大医务人才培养力度,带动临床医学科研创新能力持续稳步提升,提高医师诊疗实力并壮大发行人眼科人才队伍。此外,发行人不断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眼科诊疗设备和技术,持续、及时地为患者提供国际前沿的诊疗技术和优质的诊疗服务。

④积极推进眼科服务升级及全国网络布局,畅享行业红利业务规模迅速提升,盈利能力持续稳步提升

近年来,我国眼科医疗服务市场容量持续增长,发行人采用新建及收购医院的外延式扩张策略的同时积极进行眼科医疗服务及眼视光业务的服务升级,从而实现业务规模快速增长。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45,638.34万元、251,466.82万元、306,443.66万元及157,856.80万元。随着全国网络布局战略不断推进、新建分院逐步成熟,发行人盈利能力迅速提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1,775.88万元、33,446.39万元、45,491.91万元及23,633.89万元,2019年度至2021年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44.5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实现高速增长,畅享行业发展红利。

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发行人作为国内领先的大型民营眼科专科连锁医院集团,具有全国连锁布局的先发优势及规模效应;以诊疗实力雄厚的核心医院为中心,推动集团全科诊疗服务体系、医院管理运营模式及学科的建设;汇聚眼科学界权威专家构筑雄厚的学科壁垒,成熟的“医教研”体系带动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发行人积极推进眼科服务升级及全国网络布局,新建分院逐步成熟带来盈利能力提升,业绩已实现快速增长。发行人未来亦有望充分畅享行业发展红利,业绩增长具备可持续性。

截至2022年10月19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2年10月19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静态市盈率均值计算剔除了负值与异常值。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50.8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62.63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9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47.75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年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2)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281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6,908个,占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配售对象总数的87.05%;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8,534,870万股,占剔除无效报价后申购总量的84.96%,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1,756.15倍。

(3)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及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4)《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77,850.61万元,本次发行价格50.88元/股对应融资规模为305,280.00万元,高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

(5)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虑有效申购倍数、发行人基本面及其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53.0400元/股。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6)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7、按本次发行价格50.88元/股和6,000.0000万股的新股发行数量计算,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05,280.00万元,扣除预计约28,430.75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76,849.25万元。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8、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9、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0、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11、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深交所批准后,方能在深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调相关各方及时退还投资者申购资金及资金冻结期间利息。

12、请投资者务必关注投资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若涉及退款的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调相关各方及时退还投资者申购资金及资金冻结期间利息。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3、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的情况确定是否进一步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的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具体回拨机制请见《发行公告》中“二、(五)回拨机制”。

1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2年10月26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2年10月26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10月2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16、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7、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自愿承诺。

18、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其他政府部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19、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22年10月14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网址www.financialnews.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