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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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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营业成本(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红字)

3、内部承包业务涉及包干费用形成和对外支付供应商项目成本时:

借:应付账款/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具体来说,如果是项目预算成本的来票,冲减应付账款,如果是属于内部承包后续包干费用部分,则冲减预计负债。

三、报告期不存在跨期确认成本、跨期结转成本费用等情形

公司现任管理层于2021年接手公司管理以来,本着公允反映公司内部承包业务的实质和夯实资产负债余额的管理理念,制定了上述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正有序的实施和开展,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目前历史存量项目和新实施的项目涉及的成本费用均在公司账面恰当的列支,不存在跨期确认成本、跨期结转成本费用等情形。

8、报告期显示,你公司投资收益明细中包含债务重组收益-184,402.00元。请你公司:

(1)说明债务重组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债务方名称及是否为关联方、债务重组的过程与时间、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债务形成背景及是否存在商业实质、债务金额、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依据及计算过程等。

公司回复:

公司与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澜置业”)分别于2012年12月6日签订了《安阳迎宾馆8#楼戴斯大酒店样板间装饰施工合同》、2013年6月14日签订了《安阳市昊澜戴斯大酒店(公共部分二标段)装饰装修工程合同》、2013年8月19日签订了《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由本公司向昊澜置业提供装饰工程服务,虽然工程项目早已完工,但是尾款却未支付给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并本着自愿平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了《商品房抵偿工程款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将昊澜置业开发的“安阳迎宾馆7号楼1单元”项目中的部分商品房抵偿尚欠本公司的工程款,《商品房抵偿工程款合同书》中约定商品房1单元的1028号和1029号房产的合计市场价为697,582.00元,并以此来偿还应支付给本公司的同等金额债务697,582.00元,报告期内在昊澜置业的协助下上述房产已转让给了第三方,并于2022年6月13日公司已收到全部转让款513,180.0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2019》第三条规定“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由于昊澜置业以其所持有的房产来抵偿应付给本公司的债务,更改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满足上述准则的第一类规定,因此,该以房抵款事项属于债务重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2019》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虽然合同中约定昊澜置业将其持有的房产作价697,582.00元来抵偿应付本公司的债务697,582.00元,两者金额一致,但报告期内该房产的实际出售价格为513,180.00元,故公司认为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实际应为513,180.00元,并将513,180.00元与债务金额697,582.00元之前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因此本报告期债务重组收益的计算过程为:513,180.00-697,582.00=-184,402.00元

综上,公司系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承包方,双方是基于已签署的各项装饰工程合同形成的上下游合作关系,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由于工程尾款未支付给本公司,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并考虑了各自的资金需求后才签订了以房抵款合同,故整个交易背景具备商业实质。

(2)说明你公司针对上述债务重组事项是否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公司回复:

上述相关债务重组事项不涉及公司审议程序,也无需单独对外披露。

9、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账款期末余额5,799.97万元,较期初增长27.87%,其中,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占预付款项总额的71.13%。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末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并补充说明上述前五名预付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名称、款项性质、交易内容、预付比例,预付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项目执行进展,约定结算期限,超期未结算的原因,项目执行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回复:

一、报告期末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

报告期末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为子公司北京英豪的预付账款增加导致,具体原因为:

1、2022年1月份处于春节前,项目需要优先支付和预付部分劳务款让劳务工人安度春节保证节后顺利复工。深圳市锦瑞劳务有限公司是北京英豪长期合作劳务供应商,北京英豪经营的项目主要以房地产批量精装修为主,在房地产周期与经济大环境不景气的背景之下,往往承接的项目因甲方支付进度款不及时而导致我方需要优先垫付农民工的工资,造成预付款比例较大。

2、劳务款支付后,劳务公司未及时提供结算资料和发票,导致预付账款累计金额较大,目前北京英豪管理层正在督促各劳务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核销。

二、前五名预付款项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6 月末,预付账款前五名的具体情况如下:

备注:深圳市锦瑞劳务有限公司的合计金额与2022年半年报披露的金额不一致的原因系报告的数据是按照供应商分类汇总,存在同一个供应商不同项目借贷方余额相互抵消,本表数据是按照项目维度统计,项目不同借贷方不抵消,导致上表数据大于披露金额。

三、预付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项目执行进展,约定结算期限,超期未结算的原因,项目执行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北京英豪与深圳市锦瑞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均是标准的格式条款合同,其中合同价款支付条款约定:“劳务分包人上报工程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劳务人员花名册、劳务人员名单及对应劳务考勤记录、劳务款给予工程承包人审核,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清单,经工程承包人审核后无误,依据建设方实际支付工程承包人金额占工程承包人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金额的比例,工程承包人付给劳务分包人”,合同中没明确约定预付比例,是否需要预付劳务款是根据项目施工的进度与甲方是否及时、足额支付了我方的进度款而定。账上预付款的形成原因主要是在春节、中秋、麦收等时间点须预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务公司未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核销导致,不存在预付比例、预付进度和合同存在差异情况。所涉及到预付款的项目主要是2017年至2021年签订的施工合同,截至目前项目基本已经完工。

北京英豪与深圳市锦瑞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劳务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条款约定内容为:“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工程承包人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工程承包人认可劳务分包人所有施工作业验收合格”,保修条款约定内容为:“本工程的保修期为贰年、防水保修为工程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中约定结算期限为完成施工后须完成书面验收手续”。有关项目未按照约定办理或者提供结算资料,主要系劳务公司未及时提供结算资料所致,目前北京英豪管理层在督促各劳务公司尽快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

综上所述,涉及到的主要项目截至目前都已经完工,或在办理结算的过程中,合同基本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10、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报告期末,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35亿元,同比下降-87.06%。此外,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主要为非经营性资金大额流出、子公司部分事项审计受限、未对部分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请你公司说明净资产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相关保留意见事项消除进展情况,并就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的终止上市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风险。

公司回复:

一、净资产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2021年度末净资产为-23,229.98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净资产为-43,454.43万元,比上一年度末减少87.06%。公司净资产持续下降主要因为公司上半年亏损所致。2022年上半年,一方面因各项金融资产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导致的坏账准备计提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大,且上半年有息负债水平较高;另一方面,由于疫情的影响,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迁移进度缓慢,影响了公司新业务的承接。上述原因导致公司2022年上半年亏损,且净资产持续下降。

二、相关保留意见事项消除进展情况

1、疑似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尚在侦查过程中,公司未收到关于该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侦查,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子公司部分事项审计受限

公司已安排人员常驻子公司北京英豪协助进行有关业务的梳理及日常经营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治理,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3、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借助于临时管理人清产核资工作及其对相关债权人访谈的有效进行,接受函证的各方均能配合工作,能为后续年报函证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后续年报的相关函证工作预计能够有效开展。

4、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2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目前,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2021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截至报告期末净资产为仍未负值,且比上一年度末减少87.06%。若公司2022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仍为负值或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此外,公司还存在以下风险事项:

1、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2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目前,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2、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奇信”变更为“*ST奇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3、因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六)款规定“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4、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4),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奇信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建工”)收到了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奇信建工在“反山棚改项目”地下室底板混凝土结构钢筋工程施工时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对奇信建工罚款人民币4,954,400元。奇信建工已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5、公司目前处于预重整阶段,预重整能否成功,以及法院后续是否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均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法院受理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