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1698 证券简称:中国卫通 公告编号:2022-052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4,385,412股
● 发行价格:人民币9.60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22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非交易日顺延)。
● 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1) 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
(3)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卫通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4)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卫通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国资委的批复情况
2021年3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1]110号),原则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000万股A股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33亿元的总体方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2021年12月28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2022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22年4月27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核准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7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亿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224,385,412股
3、发行价格:9.60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2,154,099,955.20元
5、发行费用:14,224,963.32元(不含税)
6、募集资金净额:2,139,874,991.88元
7、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2年10月10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2)第010115号)。截至2022年9月29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总计人民币2,154,099,955.20元已缴入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账户。
2022年9月30日,中信建投证券向发行人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认股款。2022年10月10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2)第010116号),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54,099,955.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4,224,963.3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139,874,991.88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24,385,412.00元,增加资本公积1,915,489,579.88元,各投资者全部以货币出资。
2、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22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非交易日顺延)。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严格按照《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承销商向发送对象发出的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等发行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符合《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及《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224,385,412股,发行价格为9.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154,099,955.20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批文规定的上限;发行对象总数为13名,不超过35名,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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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24,385,412股,发行对象共13家,发行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1、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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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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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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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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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船资本控股(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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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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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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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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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夏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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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重庆沐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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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2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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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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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知行利他荣友稳健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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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截止 2022 年9月30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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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截止股份登记日 2022 年10月21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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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224,385,412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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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224,385,41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业务、资产和财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的募集资金将用于中星6D卫星项目、中星6E卫星项目、中星26号卫星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的卫星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卫星资源建设,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战略目标;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增加,财务结构更趋合理,盈利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增强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三)对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和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资产完整以及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的独立性。
(四)对公司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000,000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技)。航天科技直接持有公司3,189,099,928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9.73%;航天科技通过下属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火箭研究院)、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五院)合计间接持有公司403,262,524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0.08%。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航天科技、火箭研究院、五院的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因为新股发行被动减少,航天科技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为75.49%,火箭研究院、五院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合计为9.5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航天科技。因此,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尚无对高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也暂无因本次发行而拟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若公司未来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主营业务为卫星空间段运营及综合信息服务等相关应用服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业务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且主营业务将更加突出。
(七)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八)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总股本将有所增加,短期内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实力将明显增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九)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增加。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效益的产生,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将相应增加,公司的总体现金流量将进一步加强。
(十)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影响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中星6D卫星项目、中星6E卫星项目、中星26号卫星项目,公司实施上述募投项目,部分项目内容涉及向五院和火箭研究院采购卫星及运载火箭等,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有关审批和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本次发行本身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十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二)对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和总资产将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下降,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出现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田九玺、齐海崴
项目协办人:韩星
项目组成员:洪悦、元德江、张恒征、李泽宇、李诗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10-86451342
传真:010-65186399
(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高怡敏、吴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8层
联系电话:010-58785547
传真:010-58785566
(三)审计和验资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李尊农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均刚、李旭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商务区丽泽SOHO B座17-20层
联系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特此公告。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98 证券简称:中国卫通 公告编号:2022-053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动稀释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总股本由4,000,000,000股增加至4,224,385,412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79.73%下降至75.49%,被动稀释比例超1%;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暨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和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的持股比例均由5.04%被动稀释至4.77%。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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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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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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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870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24,385,412股,公司已于2022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人民币普通股)由4,000,000,000股增加至4,224,385,412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中国卫通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不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在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总股本增加进而导致上述主体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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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系由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为被动稀释,不涉及要约收购,对公司治理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出具了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国卫通
股票代码:60169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
股权变动性质:因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减少),持股数量不变,未发生主动增持和减持行为。
签署日期: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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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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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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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除中国卫通外)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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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康拓红外持股比例的计算口径为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及其下属单位航天神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控制工程研究所持股比例的合计值。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义务披露人的相关账户所持中国卫通股票数量未发生变化,但由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4,385,412股,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进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减少0.27个百分点,持股比例从5.04%被动稀释至4.77%,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减持中国卫通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持有中国卫通201,631,262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4%。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870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4,385,412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进而导致信息披露人持股出现被动稀释。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持有中国卫通201,631,262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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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加和所致;
2、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情况为截止到2022年10月2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完成登记后的持股情况,公司总股本为4,224,385,412股。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四、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期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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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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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国卫通
股票代码:60169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1号
股权变动性质:因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减少),持股数量不变,未发生主动增持和减持行为。
签署日期: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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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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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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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除中国卫通外)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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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义务披露人的相关账户所持中国卫通股票数量未发生变化,但由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4,385,412股,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进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减少0.27个百分点,持股比例从5.04%被动稀释至4.77%,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减持中国卫通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持有中国卫通201,631,262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4%。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870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4,385,412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进而导致信息披露人持股出现被动稀释。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持有中国卫通201,631,262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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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加和所致;
2、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情况为截止到2022 年10月2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完成登记后的持股情况,公司总股本为4,224,385,412股。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四、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期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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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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