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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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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丕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于森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刚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一9月

编制单位: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张丕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于森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刚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9月

编制单位: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丕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于森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刚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22-055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69号)核准,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59,460,074股境内上市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5,033,590.32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921,986.12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净额为人民币623,111,604.20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9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471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及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使用计划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本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110A016332号),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截至2022年8月9日,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金额为人民币1,176.11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176.1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110A016332号),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92.2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417.36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417.36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所履行的程序

本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十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及十届十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93.47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本公司独立董事陈守东先生、曲刚先生、沈颂东先生对本次置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0月24日出具了《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110A016332号),确认本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截至2022年8月9日止一汽富维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2、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已经就此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事项无异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核,认为:本次置换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置换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未与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本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置换。

4、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本次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未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本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22-052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十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届十七次董事会于2022年10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此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汽车视觉系统项目可研及成立富创公司的议案》

依据公司提供一流座舱系统解决方案的战略方向,强化系统集成,打造全新产品平台,积极发挥富维元谷科技有限公司孵化平台作用,加快战略布局落地。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富维元谷科技有限公司(股比50%)与殷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比35%)、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股比15%)共同现金出资成立富创(东莞)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开展汽车视觉系统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制造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收购一汽富晟所持有的新慧公司5%股权项目的议案》

公司是吉林省新慧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0%的股东。根据新慧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经协商公司购买长春一汽富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新慧股权,股比由20%提升至2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董修惠先生、包亚忠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详情见《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详情见《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审议通过《2022年三季度报告》

详情见《2022年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56。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22-053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十届十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届十次监事会于2022年10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此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一汽富晟所持有的新慧公司5%股权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未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本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本次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未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本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2022年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2022年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具体意见如下:

(1)公司编制的2022年三季度报告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 2022年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了2022年三季度报告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出具本意见之前,未发现参与2022年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22-054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69号)核准,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59,460,074股境内上市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5,033,590.32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921,986.12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净额为人民币623,111,604.20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9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471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及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使用计划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财务部门登记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按月编制汇总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

3、财务部门按月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并抄送保荐代表人同意,然后制作置换申请单,并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认为:本事项已经上市公司2022年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本事项无异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核,认为:本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未与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本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未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本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