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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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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2-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2-143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 担保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22,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1、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7日、2022年3月28日分别召开了七届六次董事会、七届十八次监事会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增加对外借款额度的公告》,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公司(含子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借款,借款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借款的“发生期间”为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借款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同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提供担保及借款的具体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2022-024、2022-027、2022-028及2022-037)。

2、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分别召开了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次临时会议与七届二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和《关于增加公司对外借款额度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总额增加为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公司(含子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借款,借款额度增加为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借款的“发生期间”为自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借款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同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提供担保及借款的具体事项。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4、2022-075、2022-076、2022-077及2022-088)。

3、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于2022年10月21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签订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公司作为保证人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本次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22,000万元。

本次对外担保金额以及将本次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的公司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均在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70亿元人民币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情况

1、公司名称: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年2月22日

3、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缪文彬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13U5HQXC

7、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滨河新区翠湖路35号

8、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半导体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器机械、石英坩埚、碳碳复合材料、石墨、太阳能设备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光伏电站投资运营;货物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除外)。

9、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元人民币

10、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不适用。

11、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等:无。

12、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为江苏双良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双良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债权人情况

1、公司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2、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0QJJ727A

4、成立日期:2019-11-11

5、法定代表人:张伟宏

6、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8号

7、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总行在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根据Wind数据查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亿元人民币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保证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1、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在22,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即“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22,000万元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

(一)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说明:债权人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在22,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签订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包括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将在该额度内办理具体业务,公司后续将不再另行披露本次最高额担保项下的具体事宜。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549,723.85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23.62%。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