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81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搬迁至新址办公,公司办公地址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1377号”变更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巨宝二路489号西100米”,除办公地址变更外,公司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保持不变。
本次变更后公司最新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巨宝二路489号西100米
邮政编码:150000
电话:(0451)51076628
传真:(0451)87185718
电子邮箱:zhengquan@aurora-sapphire.cn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以上信息变更,若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8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投资者诉讼220份一审判决赔偿金额26,592,516.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20份,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12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286,863.6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05,280.43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2,030.88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847.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7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4,295,892.8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479,938.03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36,366.49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7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11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622,578.84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22,578.84元。
(2)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2,260.83元,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1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1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89,991.65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89,991.65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049.79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6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947,632.02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28,669.24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8,641.06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894.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126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6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6,976,998.33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648,047.71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11,331.1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3,7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七)1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00.00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281,674.61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6,335.07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八)56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6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6,086,073.00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5,036,335.99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16,544.15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5,6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