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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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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金额:暂计人民币3,260,626.80元,其中:租金491.80元;占用费2,503,836.50元(暂计至2021年9月6日);违约金751,298.50元;保全费5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利润产生影响,尚不能明确判断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影响情况以案件后续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执行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远汇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汇丽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9民终2702号《民事判决书》,就中远汇丽公司与江苏臣生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臣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驳回臣生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如下:

一、诉讼基本概况

1、一审本诉概况

中远汇丽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丰法院”)提起与臣生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详情参见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临2021-010)。

2、一审反诉概况

臣生公司在本诉审理过程中提起了反诉,诉请中远汇丽公司排除妨害、减免租金并承担相应违约金。详情参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1-017)。

3、一审判决概况

中远汇丽公司于2022年3月4日收到大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982民初490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01)。

4、二审概况

臣生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错误且超出中远汇丽公司的诉请,遂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03)。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9民终2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臣生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82元由臣生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未将诉讼涉及的应收未收租金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故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尚不能明确判断对期后利润的影响,但预计影响程度较小,具体影响情况以后续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判决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900939 证券简称:汇丽 B 公告编号:临2022-017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