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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简要说明
公司2022年1-9月营业总收入为24,345.9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0.39%,主要原因为:(1)在信息安全需求及产业政策的推动下,国防、电力、党政、金融等重要行业客户对公司产品需求扩大,公司持续加大投入提升市场竞争力。(2)公司服务器操作系统、专用操作系统模块及安全存储系统产品实现营收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快。
公司2022年1-9月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850.95万元、7,849.51万元和7,334.5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分别为73.66%、73.51%和70.05%,主要原因为:(1)毛利率较高的操作系统和信息安全业务营业收入增长较快,提升了总体毛利率水平;(2)伴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扩大,规模效益显现,本期期间费用率下降。
公司2022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35.9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2.73%,主要原因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以及非经常性损益同期减少。
公司2022年1-9月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1.85元/股和1.60元/股,较上年同期增长分别为70.05%和152.73%,主要原因为本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加。
公司2022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557.13万元和-1.40元/股,均较上年同期减少-112.16%,主要原因为本期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带来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以及随着公司规模扩大,本期支付的职工薪酬金额比上年同期增加。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层及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稳定,未出现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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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5、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6、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7、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8、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9、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2、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3、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4、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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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作为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高骜旻、马睿作为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高骜旻女士: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律师。高骜旻女士于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蓝思科技(300433.SZ)非公开发行项目、腾龙股份(603158.SH)非公开发行项目等项目。
马睿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满坤科技IPO项目、中科软IPO项目、中国国航非公开发行项目、日照港非公开发行项目、东吴证券非公开发行项目、亚太股份可转债项目、湖北广电可转债项目、洲明科技可转债项目、首旅酒店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山东路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涛承诺
(1)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2)麒麟信安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麒麟信安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担任麒麟信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
(4)作为麒麟信安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5)若麒麟信安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麒麟信安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麒麟信安股份。
(6)本人所持麒麟信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7)本人拟长期持有麒麟信安的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麒麟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并承诺及时向麒麟信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2、员工持股平台股东长沙扬睿、长沙扬麒、长沙捷清、长沙麟鹏承诺
(1)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企业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麒麟信安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麒麟信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麒麟信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若麒麟信安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麒麟信安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麒麟信安股份。
(5)本企业拟长期持有麒麟信安的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麒麟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承诺及时向麒麟信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持股5%以上的股东湖南高新创投承诺
(1)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拟长期持有麒麟信安的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麒麟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本公司承诺及时向麒麟信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持股5%以下股东长沙祥沙、北京华软、长沙元睿、天创鼎鑫、北京昭德、天创盈鑫承诺
(1)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企业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持股5%以下股东彭勇、孙利杰承诺
(1)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2)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麒麟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承诺及时向麒麟信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文清承诺
①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②麒麟信安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股票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③在担任麒麟信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
④作为麒麟信安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⑤若麒麟信安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麒麟信安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麒麟信安股份。
⑥本人所持麒麟信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⑦本人拟长期持有麒麟信安的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麒麟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并承诺及时向麒麟信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任启承诺
①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②麒麟信安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股票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③在担任麒麟信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
④本人所持麒麟信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⑤若麒麟信安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麒麟信安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麒麟信安股份。
⑥本人拟长期持有麒麟信安的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麒麟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并承诺及时向麒麟信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发行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锟铠承诺
①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②麒麟信安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股票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③在担任麒麟信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
④本人所持麒麟信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⑤若麒麟信安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麒麟信安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麒麟信安股份。
⑥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麒麟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并承诺及时向麒麟信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发行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陈松政承诺
①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②麒麟信安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股票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③在担任麒麟信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
④作为麒麟信安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⑤若麒麟信安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麒麟信安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麒麟信安股份。
⑥本人所持麒麟信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⑦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麒麟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并承诺及时向麒麟信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发行人监事、间接股东王忠锋、李广辉、文丹承诺
①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②在担任麒麟信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
③若麒麟信安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麒麟信安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麒麟信安股份。
④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麒麟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承诺及时向麒麟信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间接股东苏海军、杨子嫣承诺
①自麒麟信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麒麟信安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麒麟信安首次发行前的股份。
②麒麟信安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股票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③在担任麒麟信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麒麟信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
④本人所持麒麟信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⑤若麒麟信安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麒麟信安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麒麟信安股份。
⑥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麒麟信安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并承诺及时向麒麟信安申报所持有的麒麟信安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麒麟信安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规定处理,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2)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或继续增持/回购/买入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与公司会计师进行沟通,审慎决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在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条件下,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董事会应在作出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届时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除非违反回购公司股份的条件或触发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②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③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回购股份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个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①启动程序
A.公司未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份计划的决议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B.公司已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除非违反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条件或触发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合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个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①当公司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股份增持方案之日或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除非违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条件或触发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了三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税后金额的20%,但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税后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个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④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5)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①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有增持义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②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③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以承诺回购的最大金额为限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的部分,直到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并同意在履行完毕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部分,直到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参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或人员的重要承诺”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和“(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涛承诺:
(1)保证麒麟信安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麒麟信安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麒麟信安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并加大人才培养和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2)加强技术团队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公司将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公司未来将把握市场发展规律,加大研发投入,丰富产品类型,优化产品结构等措施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监督,尽快实现项目收益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与考核,以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公司将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
(4)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前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5)本承诺出具之后,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涛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本承诺出具之后,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之后,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上市后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①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和要求。
②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③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应进行至少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④利润分配的比例
A.现金分红的条件
a.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b.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c.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但进行现金分配不影响前述事项及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进行。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计划或购买重大资产计划。
B.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出特别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C.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⑤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审议程序
A.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B.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C.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D.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E.如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a.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
b.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c.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分红水平较低;
d.公司存在高比例现金分红;
e.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F.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G.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H.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I.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a.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b.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c.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d.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A.如因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变更、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因现行利润分配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B.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C.监事会应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D.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等便利条件。
(2)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本次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仅约定了公司每年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和比例,发行人针对本次发行制定的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对于利润分配原则、方式、利润分配比例、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审议程序等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切实有效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除此之外,本次发行前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涛承诺
(1)本人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本人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本人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公告回购股份的计划,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回购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3)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涛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公司在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启动回购程序,公告回购股份的计划,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回购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3)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3)本人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生效司法文书确定。
本所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6、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资产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关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或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如果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涛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申报文件中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所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麒麟信安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麒麟信安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③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麒麟信安《公司章程》和《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麒麟信安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麒麟信安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④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申报文件中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本企业及所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③本人/本企业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麒麟信安《公司章程》和《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④本人/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与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本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涛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麒麟信安(含子公司,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麒麟信安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作为麒麟信安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麒麟信安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拥有与麒麟信安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组织或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麒麟信安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作为麒麟信安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麒麟信安生产经营构成竞争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按照麒麟信安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麒麟信安,由麒麟信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麒麟信安存在同业竞争。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麒麟信安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麒麟信安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涛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人、本人的主要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的主要家庭成员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不存在对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资金占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给本人及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委托本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本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⑤代本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方式。
(2)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麒麟信安《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麒麟信安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如违反上述承诺占用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而给麒麟信安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公司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该等情形已依法解除。除已披露的股权代持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2)公司不存在股东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形。
(3)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5)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文件规定的离职人员:即公司申报时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不涉及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离职人员利益输送的情形;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存在代上述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6)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7)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文件进行了审核,承诺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6、关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①本公司自取得军工资质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履行上述保密义务,有效防范国家秘密泄露风险。
②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及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涉密信息进行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进行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③本公司确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内容属实,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
④本公司已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并能够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公司自取得军工资质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履行上述保密义务,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②公司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的涉密信息进行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
③本人已逐项审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确认上述申请文件内容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
④本人已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并能够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公司自取得军工资质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并能够持续履行上述保密义务,有效防范国家秘密泄露风险。
②公司本次发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及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进行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③本人已逐项审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确认上述申请文件内容属实,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
④本人已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并能够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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