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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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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2-063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26日14:5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9:15-15:00。

2、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8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26,102,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33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5,068,3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21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34,1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12,117,5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7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083,3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34,1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75%。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958,3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1626%;

反对11,127,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246%;

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3,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26%;

反对11,127,9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337%;

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7%。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章程〉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071,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4593%;

反对12,020,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26%;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38%;

反对12,020,8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20%;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47,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5%;

反对44,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62,7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76%;

反对44,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2%;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154,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85%;

反对937,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34%;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9,8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793%;

反对937,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365%;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47,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5%;

反对44,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62,7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76%;

反对44,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2%;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罗瑶律师、李静娴律师视频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朱小辉确认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