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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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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丰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进龙 会计机构负责人:陶小丽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丰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进龙 会计机构负责人:陶小丽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丰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进龙 会计机构负责人:陶小丽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丰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进龙 会计机构负责人:陶小丽

母公司利润表

2022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丰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进龙 会计机构负责人:陶小丽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2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丰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进龙 会计机构负责人:陶小丽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2-058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出席会议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且已经届满,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9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81,60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3%。

董事孙玲玲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2-059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81 股票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2-60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5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218.16万股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5、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1年11月26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9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27.20万股,并于2021年11月29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7、2022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8、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9、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0、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11月26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11月25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0月29日

2、登记日:2021年11月26日

3、解除限售数量:2,181,6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3%

4、解除限售人数:95名

5、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大丰实业和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