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报告期末货币资金增长127.96%,主要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增加影响所致;
(2)报告期末应收票据增长303.23%,主要系票据结算增加影响所致;
(3)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增长46.11%,主要系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影响所致;
(4)报告期末在建工程下降75.81%,主要系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减少影响所致;
(5)报告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下降73.44%,主要系1年内到期的大额存单增加影响所致;
(6)报告期末短期借款增长38.40%,主要系对外融资借款增加影响所致;
(7)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下降72.98%,主要系长期借款到期所致;
(8)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负债下降93.79%,主要系逾期长期借款和解减少影响所致;
(9)报告期末预计负债下降63.78%,主要系违规借款、违规开票及违规对外担保和解转回影响所致;
(10)报告期末专项储备增加59.71%,主要系安全生产费增加影响所致。
2、利润表项目
(1)报告期,销售费用同比下降38.60%,主要系报关、代理费用减少影响所致;
(2)报告期,财务费用同比下降37.25%,主要系银行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3)报告期,其他收益同比下降36.15%,主要系当期到政府补助减少影响所致;
(4)报告期,信用减值损失同比下降439.1%,主要系债务和解转回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影响所致;
(5)报告期,资产处置收益同比增长464.9%,主要系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增加影响所致;
(6)报告期,营业外支出同比下降 72.92%,主要系预计诉讼赔偿减少影响所致。
3、流量表项目
(1)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675.19%,主要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增加影响所致;
(2)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37.74%,主要系对外投资减少,实物资产处置影响所致;
(3)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169.91%,主要系银行融资增加及大额存单到期影响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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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原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原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截至2018年10月14日,公司原控股股东未能筹措到能有效解决债务的资金,前述公司原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尚未能解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10月16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冠福股份”变更为“ST冠福”,公司证券代码仍为“002102”,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仍在积极采取行动,力争尽快消除影响,同时,公司也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6日、12月15日、2019年1月16日、2月16日、3月19日、4月16日、5月16日、6月15日、7月16日、8月16日、9月17日、10月16日、11月16日、12月17日、2020年1月16日、2月18日、3月17日、4月16日、5月16日、6月16日、7月16日、8月18日、9月16日、10月16日、11月17、12月16日、2021年1月16日、2月19日、3月16日、4月16日、5月18日、6月16日、7月16日、8月17日、9月16日、10月16日、11月16日、12月16日、2022年1月18日、2月16日、3月16日、4月16日、5月17日、6月16日、7月16日、8月16日、9月16日、10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6、2018-225、2019-019、2019-052、2019-075、2019-095、2019-133、2019-157、2019-178、2019-206、2019-235、2019-248、2019-265、2019-290、2020-007、2020-025、2020-035、2020-043、2020-067、2020-079、2020-087、2020-099、2020-113、2020-117、2020-129、2020-134、2021-015、2021-021、2021-029、2021-039、2021-066、2021-074、2021-083、2021-096、2021-111、2021-115、2021-124、2021-126、2022-001、2022-006、2022-015、2022-021、2022-043、2022-060、2022-078、2022-088、2022-095、2022-104)。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部分房产被查封、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被司法冻结情况
公司原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未能及时解决前述违规事项导致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部分银行账户、冻结了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查封了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部分房产、冻结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票。
经核实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会议资料,没有涉及前述原控股股东违规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原控股股东违规事项而引发的涉及公司的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部分房产被查封、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被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9月13日、9月14日、9月21日、9月22日、10月8日、10月18日、10月22日、10月31日、11月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8日、12月5日、12月8日、12月25日、12月27日、2019年1月4日、1月5日、1月14日、2月28日、4月11日、4月12日、5月6日、5月16日、6月7日、6月20日、6月28日、7月9日、8月14日、10月18日、11月16日、12月14日、2020年1月16日、1月21日、3月17日、4月16日、7月16日、2021年1月4日、1月5日、4月13日、7月16日、10月16日、2022年1月18日、4月16日、7月16日、10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3)、《关于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5、2018-189、2018-204、2018-219、2019-005)、《关于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6、2018-236、2019-094)、《关于收到(2018)湘0102民初11029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83)、《关于公司新增被冻结银行账户及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1);《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2018-130、2018-147、2018-157、2018-166、2018-211、2018-235、2018-237、2019-004、2019-015、2019-090、2019-121、2019-130、2019-168、2019-173、2019-203、2019-284、2020-008、2020-044)《关于收到(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关于收到(2018 )津0101民初766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9)、《关于收到(2018)津0101民初766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0)、《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及部分解除冻结的公告》(2019-249、2019-270、2020-037、2020-090、2021-004、2021-034)、《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部分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2022-003、2022-019、2022-080、2022-102);《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房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部分房产新增轮候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2019-153、2020-092、2021-036)、《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部分房产解除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2021-116、2022-10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部分房产新增轮候查封和解除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2022-079)、《关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7)。
(三)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
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私募债提供担保,同孚实业因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根据同孚实业提供的《关于私募债到期未兑付的情况说明》,截止2019年7月31日,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余额暨公司为其担保的实际余额(本金)为418,138,471.92元均已全部到期上述私募债相关数据系同孚实业所提供,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同时,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18年度已对公司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预计负债。因同孚实业私募债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已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截止2022年10月15日,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暨公司收到的《传票》共计328起,其中,11起案件起诉被驳回、215起已判决/裁决。公司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已与539名债权人(共计699笔业务)达成和解,和解金额(本金)共计3.78亿元,占逾期私募债总金额的90.33%。
由于公司原控股股东的债务危机问题,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公司因为原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一直在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也会尽快启动向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四)公司原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并引发相关纠纷及诉讼情况
2018年度公司原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本金,不含利息),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并经报告期末财务部门的核算,截止2022年9月30日,原控股股东违规事项预计公司应承担债务余额为40,629.69万元(本金及利息),其中以公司及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预计需承担的负债金额为15,403.42万元;以公司名义的对外担保余额为21,345.78万元;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余额为3,880.49万元。公司原控股股东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原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原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原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截止本报告期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因原控股股份违规事项引发的相关纠纷及诉讼案件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如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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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中的诉讼标的金额均指本金,未含利息及其他罚息等;
2、表中序号为55的诉讼案件原告已撤诉,诉讼标的金额未计入合计数;
3、表中序号为74、75、76、77的诉讼案件原告已撤诉,并以深圳云众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原告重新提起诉讼,案件为表中序号87、88、89、90,因此,序号74、75、76、77的诉讼标的金额未计入合计数;
4、表中序号为95、96、97、98、99、100的6个诉讼案件系表中序号92原告撤回(2019)沪0120民初16100号案件起诉后将涉案的6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分拆成6个案件再提起诉讼,因此,表中序号92的诉讼标的金额未计入合计数;
5、表中序号为81的诉讼案件,原控股股东与原告经过友好协商,已通过以货物偿还本次案件所有债务并执行完毕。据此,公司无需就本案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厦门房屋租赁的租金纠纷
2015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因与厦门海西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明珠”)合作开发信息消费产业之电商行业孵化平台,承租了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集团”)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鸿西路1888号相关房产,并签署了《租赁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书(二)》等相关协议。基于海西明珠及其管理团队的电商行业孵化平台的运营经验,约定由海西明珠全权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等,并由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担保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全部承担项目运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海西明珠在项目运营期间因优惠措施落实、运营指标考核等原因与翔发集团发生争议,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发生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12月29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翔安法院”)作出(2016)闽0213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确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翔发集团与上海五天、厦门市翔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15年5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作协议》、解除翔发集团与上海五天、厦门市翔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15年11月1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解除翔发集团与上海五天、海西明珠、厦门市翔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2、上海五天、海西明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租赁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鸿翔西路1888号之一号楼,并交还给翔发集团;3、上海五天、海西明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翔发集团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的租金22,579,020.00元,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暂计租金3,706,600.00元,以上合计26,285,620.00元;4、上海五天、海西明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翔发集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18年12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为8,329,653.23元,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6,285,6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5、翔发集团可不予退还上海五天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000,000.00元;6、驳回翔发集团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海五天公司因不服(2016)闽0213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2019年4月2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2民终2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海五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裁定于2019年5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6月3日,翔发物业以上海五天未能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及房屋公共维修金向翔安法院提起诉讼。翔安法院作出(2019)闽0213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海西明珠、上海五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日内向翔发物业支付物业管理费 2,425,899.70元、房屋公共维修金计638,448.67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064,348.37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海西明珠、上海五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翔发物业支付水费与电费合计1,134,923.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34,923.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上述判决于2019年7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3月22日,翔发物业再以上海五天未能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及房屋公共维修金向翔安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1月13日,翔安法院作出(2021)闽0213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上海五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翔发物业支付物业服务费500,272.91元及房屋公共维修金124,423.11元,合计624,696.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24,696.0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70.00元,减半收取计50,235.00元,由上海五天负担。
2022年4月18日,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翔发物业等相关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和解并签订了《协议书》,上海五天向翔发集团、翔发物业偿还债权总额计50,900,347.15元,扣除人民法院原已执行扣转并分配给翔发集团的619,546.00元后,于2022年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50,370,801.15元款项,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翔发物业之间的债权债务结清。截止报告期末,上述债务已履行完毕。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30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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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姚晓琴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詹驰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朝阳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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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姚晓琴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詹驰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朝阳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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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2-10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召集,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0月21日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的董事九人(发出表决票九张),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九人(收回有效表决票九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研究和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在关联董事陈烈权先生、邓海雄先生、构旭荣女士、黄浩先生(4203****3419)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余五位无关联关系董事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三、在关联董事陈烈权先生、邓海雄先生、构旭荣女士、黄浩先生(4203****3419)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余五位无关联关系董事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追加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四、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根据经营战略需要,结合其目前的资金状况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申请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信用证等,期限不超过二年,能特科技提供其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银海支行开具的融资保函(具体授信额度及业务品种、授信期限及担保条件等最终以进出口银行批准的为准)。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能特科技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能特科技与进出口银行洽谈、签署与本次申请授信额度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该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等一切法律文件并办理其他相关具体事宜,上述受托人签署的各项合同等文书均代表能特科技的意愿,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授权期限为二年。
五、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下转244版)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2-106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