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92证券简称:科力尔 公告编号:2022-066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号)的核准,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力尔”)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041,666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87.2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1,703,812.64元(不含税金额),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8,296,174.5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21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7-70号)。
二、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为了更好地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电机与驱控系统建设项目”的建设,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增设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议案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5日和2022年5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会同公司全资子公司科力尔电机(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新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统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4000027219200784220,截至 2022 年 10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0元(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为银行已收取账户管理费18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电机与驱控系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共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荣、唐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甲、乙、丙各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类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各方均有权就本协议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协议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各方均同意,在使用任意一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该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各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任意一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各方均承认,未经其中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协议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一)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该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会同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