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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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2022-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2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孙大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孙大勇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原定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2025年1月19日)止。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孙大勇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震有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03%。孙大勇先生辞职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履行有关承诺。

公司董事会对孙大勇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3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闽华、孙大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闽华、孙大勇: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编制2021年度业绩快报过程中,未能审慎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1年度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出现较大偏差,且未及时对业绩快报进行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三会”运作不规范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均未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至第二十六次会议记录中均未记录相关董事发言要点,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规范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未明确责任追究条款,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的规定。

(四)未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你公司未根据账龄法和迁徙率法下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差异调整2021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且不同年份采用的平均迁徙率标准未保持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募集资金制度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问题。吴闽华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大勇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吴闽华、孙大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