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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2-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2-080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融泰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融泰峰”)等买卖合同纠纷:山西融泰峰等被告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货款14,761,819.05元及违约金(以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2%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6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山西融泰峰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300,000.00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货款本金;案件受理费55,2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山西融泰峰、慕元伟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被告山西融泰峰负担。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深圳市新宏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宏集”)等买卖合同纠纷:深圳新宏集等被告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23,037,765.00元及违约金(以购车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2%的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8,494.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深圳新宏集、邓国权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营销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2月8日、2022年3月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和《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融泰峰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深圳新宏集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融泰峰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0504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山西融泰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货款14,761,819.05元及违约金(以货款14,761,819.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6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山西融泰峰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300,000.00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货款本金;

3、被告慕元伟对山西融泰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山西融泰峰反诉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60,260.00元,由被告山西融泰峰、慕元伟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山西融泰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深圳新宏集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0504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深圳新宏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23,037,765.00元及违约金(以23,037,7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的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邓国权对深圳新宏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9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合计83,494.00元,由被告深圳新宏集、邓国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营销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