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77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9号),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890,43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308,904.3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165.64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5,738.66万元。截至2022年10月28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且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2)第351C00060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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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无直接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授权,其上级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公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相关商业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关建华、王大为可以于乙方营业期间随时到该支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9、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