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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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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2022-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2-132

债券代码:128109 债券简称:楚江转债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楚江新材”)于2022年1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 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亿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投资品种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月1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根据上述决议,近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署了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协议,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闲置募集资金共计10,00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的主要情况

二、投资风险提示及风险控制措施

1、风险提示

尽管本次投资的品种属于保本型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理财产品发行人提示了产品具有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政策法律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信息传递风险。

2、针对以上投资风险,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

2、通过进行适度的保本理财产品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金额共计40,500.00万元(含本次),本次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授权范围内。

五、备查文件

1、投资理财的理财产品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2-133

债券代码:128109 债券简称:楚江转债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楚江新材”)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192号),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1:相关公告显示,2019年至2022年6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资源循环利用分公司”(以下简称“楚江电材”)享受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取得增值税退税近2.39亿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税务局公告,2019年至2021年楚江电材再生铜利用量为15.56万吨。

(1)请说明楚江电材的主要业务模式,可以享受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取得增值税退税的原因。

回复:

一、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资源循环利用分公司(以下简称“楚江电材”)成立于2018年8月8日,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泥汊镇工业区,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是上市公司及包括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在内的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再生铜采购机构,负责再生铜的采购、无害化处理和初加工,并提供给上市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进一步加工使用。

二、楚江电材的主要业务模式是通过向企业以及自然人(个人投售者)收购“废漆包铜线、废电线电缆铜、废旧电子电器铜”等原料,经过高温热解提纯炉脱漆处理或上引炉熔铸加工成产品“热解精铜线、铜杆”,并将其内部提供给公司及子公司用于再加工成“铜板带材、铜导体及铜合金线”等先进铜基材料,最终上市公司实现先进铜基材料的采购、加工、销售链条。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楚江电材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三、再生资源:3.3”所列“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并且产品所需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楚江电材符合财税(2015)78号文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30%政策。2022年3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延续了财税(2015)78号文优惠政策条件,楚江电材也符合40号文规定的条件,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政策。

四、2018年8月,楚江电材按税务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税务优惠政策的备案并收到了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无税 税通[2018]1338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按78号文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政策。2022年2月,楚江电材在78号文废止后,也及时按相关规定在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系统中进行了备案,自2022年3月1日起按40号文规定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政策。

(2)请说明楚江电材2019年至2021年的再生资源利用量、增值税退税金额、毛利率情况,说明再生资源利用量与楚江电材的业务规模是否匹配,说明增值税退税金额的计算过程,近三年增值税退税金额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说明楚江电材毛利率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若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楚江电材2019年至2021年原料采购量16.52万吨(其中:向企业供应商采购5.07万吨,向个人投售者收购11.45万吨),生产加工后产出产品总计16.14万吨,正常生产加工损耗0.38万吨,平均损耗率为2.26%。具体见下表所示:

单位:吨、万元

二、增值税的退税金额是以再生资源利用环节,产品销售端的销项税减去原料采购端的进项税计算出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再根据文件规定的30%退税比例计算得出。楚江电材2019年至2021年内部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公司其他主体来进行进一步加工,开票金额74.33亿元,实现销项税金9.79亿元,抵扣进项税金2.82亿元(其中购置固定资产、运费等进项税金0.04亿元),缴纳增值税6.97亿元,依据财税(2015)78号文规定,即征即返30%增值税退税额为2.09亿元。

三、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增值税退税金额分别为5,189万元、5,134万元和10,570万元。

1、2019年、2020年利废规模量、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规模量和产品价格基本持平,所以缴纳增值税额、获得的增值税退税额变化不大(详见上表)。

2、2021年增值税退税额较2020年增长105.82%,主要原因是:

1)2021年的再生资源利用量67,769吨,较2020年的48,418吨增长40%,增值税退税额随利废规模量增加而增长。

2)大宗商品铜大幅涨价,2021年再生铜平均采购价格5.76万元/吨,较2020年再生铜平均采购价4.01万元/吨上升43%,由于向个人投售者收购业务没有进项税额抵扣,而销售产品全额缴纳增值税,价格上升也带来缴纳的增值税额和返还的退税额增加。

四、楚江电材2019至2021年毛利率分别为-4.88%、-5.00%、-5.03%。毛利率为负数的主要原因是:楚江电材2019年-2021年向个人投售者收购再生铜的平均比例接近70%,向个人投售者采购时无法获得进项专用发票,但向材料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时要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税负率高。企业所在地方政府为支持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成立专项政府扶持奖励基金,并依据再生资源企业经营合规性、经营规模和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政府基金扶持以弥补再生循环企业采购成本倒挂产生的经营亏损。再生循环企业以政府扶持奖励政策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情况,确定废旧物资收购价格,为公司专业化产品制造企业(楚江新材、楚江合金和楚江高新电材)扩大再生铜原料的采购渠道。(楚江电材2019年-2021年经营指标情况见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五、与同行业对比情况

楚江电材为楚江新材全资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收购、加工后的产品全部销售到合并范围内的楚江新材及其全资子公司,参照同类原料当日市场价格定价(详见附表:楚江电材销价与同类原料当日价格对比表),符合市场公平交易原则,执行职能为上市公司的采购部门,不会直接对外从事贸易型业务。由于无法取得同行业企业公开披露的具体数据,也无法与同行业企业进行毛利率差异比较。

附表:楚江电材销价与同类原料当日价格比较表(随机抽取)

单位:元/吨,含税

从本表可见,楚江电材销价与下游楚江高新同种原料外部采购价差异很小且趋势一致。

(3)请说明楚江电材再生原料的采购来源,是否合理开具进项税发票,若未开具,请说明原因。

回复:

楚江电材的再生原料采购来源分为两大渠道:

一、向企业供应商进行再生原料采购。公司向企业供应商的所有原料采购,均向企业供应商取得了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

二、向个人投售者进行再生原料收购。由于供应商均为自然人个人主体,向个人投售者采购时无法获得进项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额抵扣,但在产品销售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法按照销售额的法定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问题2:你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公司从事该文件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2018年8月起公司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政策。根据《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78号文已于2022年3月1日起废止。请说明你公司未按照40号文执行的原因,是否存在违反税务规定的行为。

回复:

一、楚江电材属于再生资源回收循环利用行业,主要业务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财税(2015)78号文规定,于2018年8月起依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政策。2022年3月1日,财税(2015)78号文废止、财税(2021)40号文生效后,楚江电材依据40号文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及相关规定重新在税务机关备案,依法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政策,不存在违反税务规定的行为。

二、在2022年公司半年报披露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对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情况出现表述不全面的错误,公司将加强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审核把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问题3:你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安徽楚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再生金属提炼、熔铸、加工等,请说明安徽楚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及你公司子公司是否存在业务重合情况,你公司与你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请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是否违背同业竞争承诺。

回复:

一、安徽楚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业务重合的情况

经与控股股东沟通,安徽楚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再生”)的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不包括本问题所指“包括再生金属提炼、熔铸、加工等”,公司实际开展业务过程中,控股股东恪守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楚江再生仅开展贸易业务,不进行再生资源加工,不开展与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所有业务相重叠的业务。因此,楚江再生是一家贸易性公司。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主要从事先进铜基材料的研发制造、特种装备研发制造及碳纤维复合材料研发制造等,属于科技型生产制造公司。其中,在先进铜基材料生产制造业务方面,公司对外采购的一部分原材料为再生铜。采购再生铜的部分一份向楚江再生采购,一部分向个人及其他法人采购,而前文所提到的楚江电材只是上市公司对外采购再生铜的部门,具体执行上市公司的采购需求,对接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所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再生铜的企业和个人。因此,公司的铜基板块从事铜加工,而股东有一部分废铜贸易,业务不存在重合。

综上,楚江再生的主营业务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均存在显著差异,业务有联系但不重合,二者属于产业链上下游关系,相互之间业务不存在竞争性或替代性,不存在业务重合的情况。

经与控股股东沟通,楚江再生将变更经营范围,明确贸易属性。

二、我公司与我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我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违背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况

1、我公司控股股东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基本情况

我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集团”)及所控制除楚江再生外的其他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为新材料技术研发及转让、技术咨询、管理咨询、再生资源贸易及股权投资等业务为主。其在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与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业务不存在竞争性或替代性,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我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违背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况

我公司控股股东楚江集团曾作出的关于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我公司控股股东楚江集团自相关承诺函出具至今,严格遵守相关承诺内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严格遵守同业竞争相关承诺内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问题4:你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研发费用分别为5.36亿元、8.06亿元、12.24亿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15%、3.51%、3.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2022年上半年你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影响发生额为-0.14亿元。

(1)请结合你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特点、各项目研发进度等,说明研发费用增长较快的原因。

回复:

2019年至2021年研发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2019年度研发费用5.07亿元,2020年研发费用7.86亿元,2021年研发费用12.24亿元,增长比例分别为26.61%、54.92%和55.84%,增长幅度较大。主要原因为:

1、近年来,公司基础材料板块产品虽然在规模上处于国内行业领先地位,但对标国内国际同行企业,在产品品类、品质上仍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在特殊合金和多元合金方面相对较弱,为了使基础材料板块产品贴近市场并往特殊合金和多元合金高端方向走,公司在新产品研发上加大投入且持续增长。

2、为适应市场及客户对新领域、新产品的需求,公司将研发重心从产品的性能、精度、宽度及表面等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转向对新领域、新产品的开发与研制,以产品结构的高端化为目标,重点围绕特殊合金和多元合金产品研发方向开展工作。

3、在公司董事会的重视和推动下,研发工作全面开展,在研项目逐年增长,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项

4、随着研发项目的增长,公司在研发人员及研发设备等投入上也不断增加,同时由于研发材料价格的持续上涨,研发费用材料费增加尤为明显(在本节(3)将进行专项说明)。具体见下表所示。

单位:人,万元

5、随着项目研发工作的持续开展,对公司当前及未来长期可持续增长效果逐步显现,目前公司已培育出一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个国家行业技术中心、六个省级技术中心、四个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个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个省工程中心、一个省工程实验室、一个国防重点实验室、两个院士专家工作站和一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顶立科技、天鸟高新和楚江合金三个工信部授予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在21年被授予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公司累计研发新产品61项,主持及参与标准制定31项,获得专利458项,为产品高端化形成产品项目储备。

(2)请说明你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若存在,请说明原因。

回复:

公司2019年至2021年研发费用与同行业企业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经查阅有色行业板块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博威合金与本公司同属于有色金属铜加工细分行业,且主要产品同为铜合金板和铜合金线材,业务及产品工艺相同度高;明泰铝业、云海金属与本公司同属于有色金属加工行业,虽然产品不同(明泰铝业为铝及铝合金产品,云海金属为镁、铝合金材料产品),但在生产加工流程及工艺上具有很高的相似度;而同属有色金属铜加工的海亮股份和金田股份,虽然主要产品都为铜及铜合金产品,但海亮公司除生产制造外还从事规模较大的原料贸易业务,金田股份从事阴极铜冶炼业务,与本公司在经营范围及产品工艺上存在较大差异,可比性不大。公司选择博威合金、明泰铝业和云海金属作为同行比较,从上表可以看出,2019-2021年,公司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平均比例为3.25%,介于“博威合金”与“明泰铝业”、“云海金属”之间,与同行业公司没有较大差异。

(3)请说明你公司研发费用中材料费占比逐年提升的原因与合理性,占比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若存在,请说明原因。

回复:

一、公司研发费用中材料费2019年至2021年分别为3.95亿元、6.53亿元和10.67亿元,环比增长分比为17.22%、64.99%和63.29%。材料费用增长的主要原因为:

1、2019年至2021年,研发项目持续增加,研发试制领用原料量持续增加,研发费用中材料费用持续增长。

2019年在研项目141项,2020年在研项目168项,同比增加27项,增长率19%;2021年在研项目190项,同比增加22项,增长率13%;随着项目研发增加,研发过程小试中试耗用材料量也持续增加,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三年研发项目领用铜及铜合金原料分别为1.48万吨、2.34万吨和2.73万吨,2020年和2021年增长率分别为59%和17%。

2、耗用的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导致研发材料费用大幅增加,以研发用料量最大的紫杂铜为例:2019年公司紫杂铜原料平均采购价4.12万元/吨,2020年紫杂铜平均采购价4.26万元/吨,价格增长3.4%,2021年公司紫杂铜采购平均价格5.96万元/吨,同比增长39.90%;研发用料的价格上升也是研发材料费用增长的主要原因。

二、公司研发材料费用与同行业公司对比:

单位:万元

经查阅有色行业板块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从上表可以看出,2019-2021年,公司研发材料费用占研发费用的平均比例为84.06%,介于“博威合金”“云海金属”与“明泰铝业”之间,与同行业公司没有较大差异。

(4)请说明你公司研发产生的废料的具体用途、会计处理方式,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一、公司铜基材料以特殊合金和多元合金产品研发为重点研发方向,在研发试制过程中,由于试验产生的废料中掺杂了铁、钴、镍等其他金属元素,不能作为正常原料再利用,对外出售其价值也大幅下降。公司拥有先进的废杂铜再生利用技术,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前提下,可将研发废料掺搭到中低档产品生产过程逐步消耗,对研发废料也按市场价值计入掺搭生产形成产品的原料成本,同时冲减了研发费用-材料费。

二、会计处理方式为:

1、研发项目领用试制材料

2019年至2021年研发项目领用各种原材料金额30.38亿元(其中2019年5.65亿元,2020年9.44亿元,2021年15.29亿元)。

借:研发费用-材料费-各项目 30.38亿元

贷:原料料一各材料 30.38亿元

2、研发废料退到普通产品生产车间:

2019年至2021年研发项目产生研发退料金额9.22亿元(其中2019年1.69亿元,2020年2,90亿元,2021年4.63亿元)。

借:生产成本-原材料-各车间 9.22亿元

贷:研发费用-材料费用-各项目 9.22亿元

三、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一一存货》等规定,……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公司在研发项目领用材料时,将所领用材料按照账面价值计入研发费用,并在研发项目退回研发废料时,按照市场价格将废料价值计入生产成本(存货-在制品资产),同时冲减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5)请说明你公司2022年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影响产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是否符合10号文的规定。

回复:

一、在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依据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依法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核算半年度所得税费用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会计上加计扣除核算,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影响发生额-0.14亿元计入所得税费用,可更准确更真实完整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本公司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公司在申报预缴2022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上述规定,未对上半年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相关处理符合10号文的规定。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