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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2022-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22-115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249,276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11月15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28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9月2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0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1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7、2021年 11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44,421股。

8、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上述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5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2年10月28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11月15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11月14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共计249,276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年11月15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49,276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