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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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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12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2-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制日期:2022年11月03日

送出日期:2022年11月0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该部分内容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兴业120天滚动持有债券A

认购费C: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C: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A: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120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赎回费C: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120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和公证费等,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承担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另外,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1、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本基金可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的公司债券,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3、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4、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5、特殊安排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120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故投资者面临在运作期间到期日前无法赎回的风险,以及错过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能赎回而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6、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兴业12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120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管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b-fund.com.cn〉 或拨打客服热线4000095561咨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