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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华泰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2-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根据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签署的协议,自2022年11月7日起,本公司增加华泰证券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2570,场内简称:中证证券,扩位证券简称:证券ETF易方达)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华泰证券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联系电话:021-5053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25-83387523

网址:www.htsc.com.cn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7日

易方达优势驱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1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易方达优势驱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365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确认。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当投资者持有时间小于一年,则无法确认赎回;当投资者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一年,则可以确认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不含该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确认。

(2)本基金开放赎回、转换业务将另行公告。

2.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或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定期定额投资。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或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对于每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1)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申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3)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关于参加销售机构各种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说明: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请查阅本公司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进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优惠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安排

1)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2)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的每期扣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元,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规定自己的最低扣款金额。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并在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相同的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以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通常将在T+2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T+3工作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4)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日常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展的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请查阅本公司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业务规则与相关公告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其他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5.2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工作日内(T日为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7日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1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根据2013年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6]号)和2013年3月6日《关于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151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4日正式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存续和终止等相关事项,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需要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审议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关于修改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及其相关说明。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7日00:00起,至2022年12月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修改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1月7日,于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应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证明文件和所需的授权等相关文件自2022年11月7日00:00起,至2022年12月9日17:00(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42楼

联系人: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信用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三)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票继续有效。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网络和短信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网(www.efunds.com.cn)、 “易方达e钱包”APP等官方平台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或其他官方平台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网络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2022年11月7日00:00起至2022年12月6日(投票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17: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个人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短信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2022年11月7日00:00起至2022年12月6日(投票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17: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通过纸面及其他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6、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本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修改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3、公证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46 号信德商务大厦十楼

联系人:彭敏莉

联系电话:020-83635635

邮政编码:510030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如有必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对本公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附件一:《关于修改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修改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7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存续和终止等相关事项,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需要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修改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需根据《基金合同》成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附件《〈关于修改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和补充,并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修订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4日

《关于修改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3年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6]号)和2013年3月6日《关于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151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4日正式生效。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2、鉴于上述事项涉及《基金合同》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3、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次变更方案要点

(一)修改基金投资范围及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估值

投资范围明确增加了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

基于投资范围的增加,相应调整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估值等基金合同条款:

1、投资策略部分补充完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投资策略、衍生产品投资策略、信用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相关内容,并明确“本基金将投资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的信用债及资产支持证券,其中AA+级信用债及资产支持证券占持仓信用债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为0-50%,AAA级信用债及资产支持证券占持仓信用债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为50%-100%”;

2、投资比例限制部分基于投资范围的扩充相应完善对信用债券的界定,并补充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的相关投资比例限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明确调整为“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投资比例限制的其它内容进行相应修改补充;

3、估值部分增加了期货合约、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方法,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进行相应修改补充。

(二)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从“中债-信用债总指数”调整为“中债-优选投资级信用债财富指数”。

(三)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修改

1、修改基金存续和终止安排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监管要求,删除了基金合同中自动终止或折算的条款“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或在扣除清算费用等合理费用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折为“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终止;或将本基金并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债券型基金。上述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需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3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具体办理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将基金存续安排调整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关于更新基金合同填报模板的通知(更新版)》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3号一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章节和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其他法律文件也将进行必要的修订或补充。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四:《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合同》修订生效

《基金合同》修订生效时间详见相关公告。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合同》生效日,变更注册后的《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变更注册后的《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上述方案的可行性

1、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本次变更不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特别决议事项,因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本次变更方案不涉及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方面的重大调整,不存在技术障碍。

五、上述方案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1、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为预防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认真做好渠道和客户的沟通和动员工作,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也做好可能二次开会的准备及相关预案,以尽可能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2、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持有人大会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议案进行适当修改,并重新公告。

如本次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电子邮件: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4日

附件二: 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efunds.com.cn)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证件号码为: )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