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11版)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股东大会召开24小时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4、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如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如果无法判断投票时间,且其他投票方式与授权委托书就同一议案的表决内容不一致,则以授权委托书的表决内容为准。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程永峰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公开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全文、《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程永峰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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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2-067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1月24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1月24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或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系统或互联网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表决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18日(星期五)
7、出席会议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1月18日(星期五),截止2022年11月18日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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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及议案的相关公告、挂网文件详见2022年11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3、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18日(周五)登记在册并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股东,应对上述三项议案回避表决。
4、上述三项议案将以特别决议做出,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5、上述三项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6、公司独立董事程永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三、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意欲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请于2022年11月22日下午 16:00前利用电话、传真或者信函报名,也可直接到公司报名。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股票账户卡原件;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深圳股票账户卡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深圳股票账户卡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请于2022年11月24日13:30前到场,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
2、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邮编:264006;电话:0535-6394123;传真:0535-6394123;邮箱:securities@tayho.com.cn;联系人:董旭海、刘建宁。
3、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五、投票注意事项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的有效投票为准。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3、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1月8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54
2、投票简称:泰和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1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交易程序如有专门的“网络投票”菜单,请按照菜单提示操作;如无专门的“网络投票”菜单,则操作程序如下: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事项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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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决意见与 “委托数量”的对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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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委托人)现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股东,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代理本人/本机构出席泰和新材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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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同意相关议案,则在该议案下方的“同意”一栏后划“√”;如反对,则在“反对”栏后划“√”;如弃权则在“弃权”后划“√”。某一议题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不影响其他议题表决的有效性)。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1、是 □ 2、否 □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盖章):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深圳股票账户卡号码: 持股数:
委托日期:2022年11月 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2-068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7日及2022年5月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核定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提供不超过18.20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3.41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新核定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宁夏分行”)签署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和《外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开具信用证,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600万元和美元1800万元,贷款期限为7年;本次借款由宁东泰和新材的各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担保,公司为此与国开行宁夏分行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410202201100001284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外汇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410202201100001291号贷款合同的保证合同),为宁东泰和新材向国开行宁夏分行借款金额的78.8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分别为4,412.80万元和1,418.40万美元。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4,412.80万元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为免生歧义,前述担保贷款本金等债务金额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上限额度,不是对被担保债权余额承担比例的划分。
6、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署的《外汇贷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1418.40万美元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为免生歧义,前述被担保债务金额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上限额度,不是对被担保债权余额承担比例的划分。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9,226.84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52%,均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外汇贷款保证合同》。
2、宁东泰和新材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署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3、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4、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1月8日

